揭府办〔2001〕8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
国务院决定在2001年12月31日在全国进行第二次全国基本单位普查,普查对象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法人单位及所附属的产业活动单位。为加强领导,认真做好普查工作,根据省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认真做好第二次全国基本单位普查的通知》(粤府办〔2001〕82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
基本单位普查既是一项重大的国情国力调查,也是摸清市情市力的重要途径。近几年来,随着国有企业重组、改制和科研、教育事业单位体制改革以及政府机构改革的深化,全市基本单位情况变化较大。进一步摸清我市各类基本单位的有关情况,对提高政府对全市经济运行的宏观调控和监管力度,促进全市经济持续、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各级政府、各部门对此必须予以高度重视,充分认识开展这次普查工作的重要性,按分级负责的原则,保证普查工作的顺利开展。
开展基本单位普查,建立和完善基本单位名录库,是一项庞大而复杂的系统工程。普查工作涉及面广,业务性强,加上此次普查时间紧、任务重,各级政府要充分认识开展这项工作的复杂性和艰巨性,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市已成立了由市统计局、工商局、质监局组成的第二次全国基本单位普查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统计局。各级政府、各有关主管部门也要相应成立普查机构,制定严密的工作计划,精心组织,在上级普查机构指导下扎实开展各项工作,确保按期高质完成普查任务。
二、明确职责,搞好协调
基本单位普查与统计、工商、税务、质监、民政、编委办等部门的业务工作关系密切。各有关部门必须明确职责,密切配合,充分发挥自身的职能作用,主动提供普查所需的有关记录资料,协调处理好普查中各项业务工作。涉及企业法人及其生产经营性活动单位的调查事项,由工商局、税务局负责协调;涉及事业单位法人和机关法人及其产业活动单位的调查事项,由编委办负责协调;涉及社会团体法人和其他法人及其产业活动单位的调查事项,由民政局、编委办负责协调;涉及基本单位代码方面的事项,由质监局负责协调;涉及普查经费预算方面的事项,由财政局负责协调。
通过这次基本单位普查,最大限度地衔接和统一有关部门的单位认定标准和代码,加快相关部门之间的网络互联,逐步建立和完善部门间相互衔接、互为补充、信息共享、具有实时更新功能的基本单位名录库系统,并把基本单位名录库系统建设作为完善市场监督机制、加强社会监管工作的重要基础工程,常抓不懈,抓出成效。
三、广泛宣传,依法普查
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等多种形式,广泛宣传基本单位普查的法律法规、主要内容和重要意义,为普查工作的顺利实施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和法律氛围。同时,要广泛动员和组织社会各方面力量,积极参与和配合做好普查的各项工作。各级政府、各部门以及被调查单位应积极支持和配合各级普查机构,按照省和市的统一部署,做好普查的准备与实施工作。被调查单位必须按期如实地填报普查资料。对虚报、瞒报、迟报、拒报普查表的单位和个人,普查部门有权依照《统计法》和《广东省统计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予以处理。
揭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〇〇一年十一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