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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揭阳市分散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实施细则》的通知
来源:揭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作者: 发布时间:2022-12-27 11:46:50 浏览次数:- 【打印】 【字体: 分享到:

揭府〔2001〕28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

  《揭阳市分散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实施细则》已经2001年4月29日市政府二届18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揭阳市人民政府

  二〇〇一年五月八日


揭阳市分散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保障残疾人劳动权利,促进残疾人就业,根据《广东省分散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城乡经济组织(下称用人单位)。

  前款所称的用人单位,包括在本市登记的外地驻揭单位和企业,私营企业,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台湾同胞和华侨投资的企业,外商投资企业。

  第三条 市、县(市、区)残疾人联合会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分散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工作,各级残疾人联合会属下的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负责残疾人分散按比例安排就业的具体工作。

  各级人民政府的财政、劳动和社会保障、人事、工商、税务、计划、统计等部门应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共同做好分散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工作。

  第四条 各级残疾人联合会应对城镇有就业要求的残疾人进行劳动能力评估、求职登记、就业咨询、职业技术培训和就业介绍,扶持残疾人集体从业和个体经营,协助人民政府和农村基层组织扶持农村残疾人从事种植业、养殖业、手工业等形式的生产劳动,为农村残疾人提供技能培训服务。

  第五条 分散按比例安排就业的残疾人,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革命伤残军人证;

  (二)具有本市城镇常住户口;

  (三)达到法定的就业年龄;

  (四)有一定劳动能力和就业要求。

  第六条 用人单位应当按不低于上一年度平均在岗职工人数的1.5%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安排残疾人就业,由各级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推荐,也可以自行向社会招收,对本单位职工的残疾直系亲属在同等条件下可优先安排招用。对有专业技能的残疾人和大专、中专、技校残疾毕业生应优先录用并安排适当的工种。

  在岗职工人数,是指在单位从事生产或工作,并支付工资的干部和职工(含固定工、合同工、临时工、计划外用工)的总和,不包括已经离休、退休、退职的人员。

  第七条 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按以下规定计算:

  (一)按在岗职工人数1.5%比例计算,不足1人的部分,应按本细则规定交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二)安排1名盲人或者一级肢体残疾人就业的按安排2名残疾人计算;

  (三)持有市残疾人联合会核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持有《伤残军人证》的在岗干部职工,可计算为本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

  第八条 用人单位在职工的招用、聘用、转正、定级、晋升、职称评定、劳动报酬、生活福利和劳动保险等方面,不得歧视残疾人。安排残疾人就业的用人单位,应按有关规定到同级劳动人事部门办理录用手续,并根据残疾人的残疾程度安排适宜的工种和岗位,加强职业技术培训,提高其劳动技能和技术水平。 

  第九条 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达不到1.5%比例的,每少安排1名残疾人,每年度按当地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标准的80%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计算公式如下:

  应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上一年度在岗职工总人数×I.5%-已安排残疾人数)×上一年度统计局公布的在岗职工平均工资额×80%。

  第十条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收取、使用和管理由各级残疾人联合会负责。其中驻市区的中央、省属用人单位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收取、使用和管理由市残疾人联合会负责;驻其他县(市、区)的中央、省属用人单位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收取、使用和管理委托所在县(市、区)残疾人联合会承办。

  第十一条 分散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实行年度审查制度。用人单位应在每年3月31日前将本单位上一年度平均在岗职工人数、残疾职工花名册,按本办法第十条规定分别报送同级残疾人联合会。

  第十二条 各级残疾人联合会负责对用人单位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进行审查,对未按规定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用人单位发出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缴款通知书(以下简称通知书)。用人单位应当自收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逾期不变的,按日加收5‰滞纳金。滞纳金并入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企业、城乡经济组织交纳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从管理费用中列支,滞纳金从税后利润中列支。机关、团体和事业组织交纳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和滞纳金从其预算中列支。

  第十三条 机关、团体、事业组织因经费困难,企业因政策性亏损等原因,需要缓缴、减缴或者免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可在收到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缴款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向残疾人联合会和财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请。机关、事业单位应凭同级财税部门核定的年度财务结算或决算报表,企业应凭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师事务所审核的损益表或收入支出表和资产负债表等年度报表报市残疾人联合会和财政局审查批准。

  各级残疾人联合会应当于收到用人单位缓缴、减缴或者免缴申请书之日起15日内,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审查,作出批复。

  第十四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申请缓缴保障金:

  (一)由本级政府行政主管部门确认为扶持、解困对象或确认其生产经营存在暂时困难的单位;

  (二)无主管部门的用人单位,经本级残疾人联合会核定其确实存在困难的。

  保障金缓缴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年。

  第十五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申请减缴保障金:

  (一)被本级政府确认为扶持、解困对象,且在岗残疾职工,人数不少于按比例应安排残疾人数的50%;

  (二)连续亏损2年以上,且在岗残疾职工人数不少于按比例应安排残疾人数的50%;

  (三)单位职工工资发放标准低于上一年度当地统计部门公布的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标准并经过当地人事或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核实,且在岗残疾职工人数不少于按比例应安排残疾人数50%的单位。

  保障金减缴数额不得大于应缴数额的50%。

  第十六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申请免缴保障金:

  (一)人民法院已立案受理破产申请的单位;

  (二)被政府有关部门撤销的单位;

  (三)已办理歇业手续的单位。

  第十七条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实行财政专户管理,接受审计部门的审计监督。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专项用于下列开支:

  (一)补助城镇残疾人就业前职业培训费用;

  (二)有偿扶持残疾人集体从业、个体经营;

  (三)为农村残疾人提供生产劳动技能培训的费用;

  (四)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适当补助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的经费开支和直接用于残疾人就业工作的其他开支。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必须按上述规定的用途使用,由各级残疾人联合会编列计划,报同级财政部门按规定审批。任何部门不得平调或挪用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第十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的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对用人单位执行分散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规定和维护残疾职工劳动权益的有关情况纳入劳动年审范围,进行劳动监察,加强监督、检查。

  各级残疾人联合会对少报在岗职工人数或者多报录用残疾职工人数的用人单位,应当责令其改正和补交应缴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和滞纳金。

  第十九条 对无正当理由逾期拒不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用人单位,残疾人联合会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十条 各级残疾人联合会以及政府有关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平调、挪用、贪污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 对安排残疾人就业工作成绩突出的单位,由残疾人联合会提请同级人民政府给予表彰。

  第二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由揭阳市残疾人联合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自颁发之日起施行。1995年5月24日揭阳市人民政府颁发的《揭阳市分散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实施办法》(揭府〔1995〕18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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