揭府办〔2001〕4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府直属有关单位:
为确保驻揭武警部队的正常经费保障,使之更好地为维护我市社会稳定服务,根据省政府《转发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内卫执勤任务范围的规定的通知》(粤府〔1988〕195号)精神,市政府同意将武警部队部分经费纳入同级政府财政预算,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大队、中队、排、班、组及相应的执勤部(分)队的营房(含随军家属、临时来队探亲的家属住房)、营具,以及水、电、暖设备,执勤岗楼、通信、照明、报警、监控等警戒设施,生活必需品的运输,中队、排、班单独起伙的炉灶、炊具,均由用兵单位解决,并负责维修更新。执勤部(分)队的住房面积,按解放军的营房标准执行,一个中队担负几个执勤点时,各执勤点的住房面积应根据实际需要增加。执行城市武警巡逻和机动任务的部(分)队,以及分散执勤的大队部营房,由当地政府解决。
二、根据现行财政体制,结合我市财力状况,市政府负责将市武警支队部分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负责将驻地武警中队部分经费列入财政预算。
揭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〇〇一年六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