揭府办〔2001〕3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
根据《广东省社会保险费征缴办法》(粤府〔2001〕1号)及《关于印发广东省社会保险费征缴办法实施意见的通知》(粤地税发〔2001〕117号)精神,本着提高基金承受能力与减轻企业负担的原则,结合我市实际,经市政府同意,现就实施《广东省社会保险费征缴办法》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缴费基数的核定。《广东省社会养老保险条例》第十条规定,被保险人工资收入低于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百分之六十的按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百分之六十计征,根据这一规定并参照现行的缴费工资标准,核定各县(市、区)参保人申报缴费工资的最低控制线:市直为450元,东山区为391元,榕城区为330元,揭阳经济开发试验区为298元,揭东县为330元,揭西县为332元,惠来县为330元,普宁市为450元,普宁华侨管理区为350元,大南山华侨管理区为354元。
二、综合征缴比例的确定。在确保社保基金有积累的同时,适当降低单位负担比例,实行以企业养老、失业、工伤保险三个险种按综合征缴比例征收的办法。养老保险个人负担比例全市统一调升为6%。市区综合征缴比例为25.5%(其中:养老保险,单位缴纳16.5%,个人缴纳6%;失业保险,单位缴纳1%,个人缴纳1%;工伤保险,单位缴纳1%),揭东县为27%,揭西县为28%,惠来县为27%,普宁市为27.6%,普宁华侨管理区为25%,大南山华侨管理区为25%。
三、本通知从2001年7月1日起执行。
揭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〇〇一年六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