揭府办〔2000〕6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
《揭阳市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办法》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揭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〇〇〇年十一月十日
揭阳市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加强安全生产管理,防止事故发生,确保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发展,根据《广东省各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揭阳市行政区域内所有企业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和直接责任人履行安全生产职责情况的考核。
第三条 考核工作由企业的行业主管部门或管理部门具体组织实施(简称考核组织实施单位)。
第四条 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是本企业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安全生产负全面责任,分管生产的负责人是企业安全生产的直接责任人,对安全生产负直接领导责任;其他负责人对各自分管范围内的安全工作负责。企业法定代表人(包括项目负责人)必须参加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第二章 考核内容
第五条 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的内容:
(一)企业安全生产责任人是否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认真履行安全生产职责,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安全生产的规定,采取有效措施,切实整改事故隐患,控制重、特大事故及其他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
(二)企业必须制定安全生产目标、规划,为职工提供符合劳动安全生产要求的劳动条件和作业场所,建立安全生产激励和自我约束机制,层层落实责任制。
(三)认真组织安全生产检查,建立健全安全生产档案和考核奖惩制度,加大安全生产投入。
(四)加强安全生产的宣传教育,努力提高企业职工遵章守纪的自觉性和安全生产、自我保护意识。
(五)认真及时地做好伤亡事故的上报、调查处理和申报结案工作。
第三章 考核办法
第六条 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考核,分自评考核和组织考核,坚持自评考核与组织考核相结合。
第七条 自评考核每年一次。企业安全生产责任人应认真总结本企业安全生产工作情况,对照考核标准(见附件)进行自评考核,并向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同时上报同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综合管理部门和企业主管部门或管理部门。
第八条 对企业安全生产责任人的组织考核工作原则上每年进行一次,也可视情况不定期考核。由同级人民政府组织考核组进行考核,考核组由各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综合管理部门、企业的行业主管部门或管理部门、监察部门、公安部门以及工会等部门人员组成。
第九条 组织考核,应提前一个月通知被考核单位和被考核单位安全生产责任人。
第十条 考核组应认真听取被考核人的工作陈述,现场检查,查阅有关资料、记录和安全生产档案,召开企业有关部门人员参加的座谈会,广泛听取职工意见。
第十一条 考核组应将考核情况通知被考核人,并提出书面整改内容,同时送考核组织实施单位。
第十二条 组织考核分数低于80分的和企业内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被考核人,应于1个月内制定整改措施报送考核组织实施单位。
第四章 奖励与处罚
第十三条 对在安全生产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同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或所在企业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十四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上级人民政府或本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
(-)未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责任人不明确、安全生产制度未建立和落实的。
(二)未制定安全生产规划、安全生产宣传教育不落实的。
(三)未按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要求进行项目建设的。
第十五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上级人民政府或本级人民政府对其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重大事故隐患未及时消除或未采取防范措施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的。
(二)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生产、储存、运输、经营单位未依照法定程序申领有关证照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的。
(三)对伤亡事故不及时上报或隐瞒不报、谎报的。
第十六条 对违反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由有关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处罚。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 被考核人弄虚作假,提供假情况、假资料的,由考核组织实施单位提出建议,由有关部门给予处分。
第十八条 考核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的,由考核组织实施单位提出建议,派出单位给予行政或党纪处分。
第十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依据本办法制定辖区内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实施细则,报上级人民政府备案。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综合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揭阳市行政区域内事业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和直接责任人履行安全生产职责情况的考核适用本办法。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附件:一、企业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履职考核表
二、企业安全生产直接责任人履职考核表
附表
企业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履职考核表
企业安全生产直接负责人履职考核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