揭府办〔2000〕2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府直属有关单位:
根据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治理开发农村“四荒”资源工作的通知》(粤府办〔2000〕5号)精神,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做好治理开发农村“四荒”资源的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农村“四荒”资源调查的内容为“荒山、荒地、荒滩、荒水”。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要按照国务院办公厅、省人民政府办公厅的通知精神,组织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农业、林业、水利、水产等有关部门,对农村“四荒”资源进行界定和确权,全面摸清我市农村“四荒”资源的情况。
二、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要高度重视农村“四荒”治理开发工作,切实加强领导,根据各自实际,协调组织有关部门共同开展工作,制订切实可行的农村"四荒”资源治理开发方案。
三、各县(市、区)要在调查掌握农村“四荒”资源情况的基础上,对农村“四荒”资源的治理开发情况作一次专项清理检查,及时纠正与国务院办公厅、省人民政府办公厅通知精神不一致的行为,并将专项检查情况和揭阳市“四荒”资源情况调查表,于5月15日前报市农委。市政府将在各县(市、区)自查后,组织检查。
附件:揭阳市“四荒”资源情况调查表
揭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〇〇〇年四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