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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1998年度我市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不作调整的通知
来源:揭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作者: 发布时间:2022-12-23 16:33:35 浏览次数:- 【打印】 【字体: 分享到:

揭府〔1999〕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

  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粤办函〔1998〕631号文精神,结合我市实际,1998年度我市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不作调整,仍按揭府〔1996〕73号文规定的标准,即:揭阳市区、普宁市、普宁华侨管理区、揭东县,每月235元;惠来县、揭西县、大南山华侨管理区为每月220元,从1998年10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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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九九九年二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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