揭府〔1999〕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
根据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部分基金(资金、附加费)项目的通知》(粤府〔1998〕106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同意,决定从1999年1月1日起(按抄表期抄见电量)取消我市部分电力基金和附加费,现就降低电价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市网趸售电价、市区工业电价(含大工业、普通工业、非工业)、商业电价每千瓦时从现行电价降低0.06元。
二、城区直供的住宅、稻田排灌用电不降价。
三、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要结合各地的实际,依照省府的有关规定,坚决取消不符合规定属于县(市)、镇两级加收的电力建设费和电力基金,切实把电价降下来。
揭阳市人民政府
一九九九年二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