揭府〔1999〕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
现将市公安局《关于解决我市户口管理工作存在问题的意见》批转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揭阳市人民政府
一九九九年一月八日
关于解决我市户口管理工作存在问题的意见
市人民政府:
根据省人民政府《转发国务院批转公安部关于解决当前户口管理工作中几个突出问题意见的通知》(粤府〔1998〕68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当前户口管理工作存在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实行婴儿落户随父随母自愿的政策,从1998年7月22日(含当天)起实行。凡新生婴儿,包括超计划生育、非婚生育的婴儿,既可以在父亲也可以在母亲常住户口所在地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常住户口。对1998年7月22日以后出生已经随母登记常住户口、现要求迁往父亲常住户口所在地落户的婴儿,可按现行户口迁移审批程序,准予办理落户手续;对1998年7月22日以前出生尚未落常住户口的,必须随母落户;对1998年7月22日以前出生已随母落户、尚未成年且要求投靠父亲迁往城镇落户的,应分期分批逐步解决,对学龄前儿童应当优先予以解决。对抱养、收养弃婴申请落户的,按《收养法》及有关规定执行。
二、放宽解决夫妻分居问题的户口政策。要求迁往配偶户口所在地城镇落户的,各县(市)应按现行户口迁移政策予以准迁,不受结婚年限的限制。要求迁入市区落户的,市区内一方属非农业户口的,须结婚2年以上。属农业户口的,不受结婚年限的限制。
三、农业户口的男女青年结婚后,根据自愿的原则,准予将户口迁到配偶户口所在地。农村女青年与城镇(或部队、港澳台同胞、华侨)男青年结婚,女方要求将户口迁到男方农村父母处,应予准迁;女方户口没有迁出的,应予保留,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注销其户口,其本人及所生子女的户口原已注销的,应无条件予以恢复。
四、凡男性超过60周岁、女性超过55周岁,需到城镇投靠子女的公民,应准予落户。对多子女的,申请人可自行选择投靠的子女。对在其他地区因离休、退休、退职、下岗、企业破产等原因,需要返回原籍落户的人员及其共同生活的直系亲属,应当予以解决。
五、在城镇购房(包括自建房)60平方米以上的公民及其共同居住的直系亲属,可申请在城镇落户。要求迁入市区的,购房后须暂住1年以上,并凭公安部门核发的《暂住证》申请落户。
六、在城镇租赁房屋长期从事务工、经商和办服务业的人员,有固定住所和正当生活来源,连续暂住时间7年以上的,以及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聘用的大专以上和有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连续暂住时间3年以上的,凭公安部门核发的《暂住证》和劳动、人事部门核发的《就业证》或组织介绍信等有关证件,可申请来城镇落户。
七、凡申请在城镇落户的人员,如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5年内不办理迁入城镇手续。
八、对捐资、兴办公益事业和对本市建设有重大贡献等特殊情况的人员,符合当地政府有关规定的可申请来城镇落户。
九、对符合规定在城镇落户的人员,按国发〔1998〕24号文件的通知精神,各单位不得收取城市增容费或类似增容费的费用,更不得以此作为审批入户的依据或者条件。对违反规定的,要坚决查处直接责任者和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
十、对批准在城镇落户的人员,粮食部门应凭公安机关有关手续给予办理粮食关系。
以上意见,如无不妥,请批转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执行。
揭阳市公安局
一九九八年十二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