揭府〔1999〕6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
市人民政府同意市社会保险管理局《关于贯彻实施<失业保险条例>和<广东省失业保险规定>的意见》,现批转给你们,请贯彻执行。市人民政府1998年10月29日批转的市社会保险管理局《关于揭阳市职工失业保险有关问题请示的通知》(揭府〔1998〕84号)同时废止。
揭阳市人民政府
一九九九年九月二十二日
关于贯彻实施《失业保险条例》和《广东省失业保险规定》的意见
揭阳市人民政府:
为进一步保障劳动者失业后的基本生活,切实做好我市失业保险工作,确保国务院《失业保险条例》和《广东省失业保险规定》的贯彻实施,现提出如下工作意见:
一、关于失业保险的实施范围
揭阳市行政区域内的城镇企事业单位及其职工、社会团体及其专职人员、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有雇工的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应按规定缴纳失业保险费;非城镇企业及其职工、国家机关中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从1999年1月1日起,可参照《失业保险条例》和《广东省失业保险规定》执行。
中央、省属驻揭阳市单位可在属地参加地方失业保险。
二、关于享受失业保险的对象及条件
在参加了失业保险的用人单位工作,并在失业前连续工作和缴纳失业保险费满1年以上,办理了失业登记手续,且持有劳动行政部门核发《失业证》的被保险人,具备下列条件,可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一)在法定劳动年龄内非自愿性失业的;
(二)本人及单位按规定参加失业保险并连续缴费满1年以上的;
(三)进行失业登记的;
(四)有求职要求并接受职业介绍和就业指导的;
三、关于失业保险基金的筹集和管理
失业保险基金的来源:
(一)单位和被保险人缴纳的失业保险费;
(二)失业保险基金的存款利息收入;
(三)地方财政拨款;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收入。
失业保险费由单位和被保险人共同负担。单位按所属全部被保险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总额的2%缴纳,被保险人按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总额的1%缴纳。个人应缴纳的失业保险费由单位在工资中逐月代为扣缴(单位招用的农民合同制工人个人不缴费)。
单位在取得营业执照或获准成立后的30日内,必须向社会保险部门办理失业保险申报手续;单位变更、终止(撤销)或被保险人增减、变动时,必须向社会保险部门办理变更、终结失业保险关系手续。
单位依法破产、撤销、解散或因其他原因终止时,由依法成立的财产清算组通知所在地的社会保险部门,并按规定清偿失业保险费。
依法分立、合并(兼并)或改制后的单位要承担原单位的失业保险责任。
进入再就业服务中心的下岗人员按揭府〔1998〕82号文规定,由单位再就业服务中心为下岗人员代缴失业保险费。
单位缴纳的失业保险费按财税部门规定的渠道列支,被保险人缴纳的失业保险费在征收个人所得税前扣缴。
单位应缴纳的失业保险费,由开户银行凭社会保险部门开具的托收通知单以工资同等顺序向单位扣缴,任何单位不得拒付。也可以由单位直接向所在地社会保险部门缴纳。
失业保险基金的管理按国家统一规定执行,实行“收支两条线”和财政专户管理,年终结余转下年继续使用。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挪用。
失业保险基金以县(市、区)为核算单位。由所在地的社会保险管理部门负责管理。
社会保险管理部门是失业保险业务的主管部门,负责失业保险政策和有关法律法规的宣传、贯彻实施,并对失业保险工作进行监督、指导。
四、关于被保险人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标准
被保险人根据其失业前缴纳失业保险费的年限按以下标准确定:
(一)不满1年的,不能领取失业保险金;
(二)1年以上不满4年的,每满1年可领取1个月的失业保险金;
(三)4年以上的,对超过4年的部分,每满半年可增加1个月的失业保险金。每次失业,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24个月,尚未领取完的失业保险金月份前后合并计算。
失业保险金按被保险人原单位所在地最低工资标准80%,逐月计发。
单位已为农民合同制工人连续缴纳失业保险费1年以上,劳动合同期满未续订或者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缴费时间的长短,支付一次性生活补助费。生活补助费按以下标准发给:缴纳失业保险费满1年的,按其失业前月平均缴费工资的12%发给;以后每多缴纳1个月的失业保险费加发月平均缴费工资的1%。
领取失业保险金的被保险人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医疗费,按不超过原单位所在地最低工资标准10%的比例,随失业保险金按月发放,不享受失业保险金时即行停止。
被保险人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患严重疾病(参与违法犯罪活动而致伤、致病的除外)的,在县(市、区)社会保险管理部门同意的医院住院治疗,其医疗费个人负担确有困难的,可酌情给予不超过医疗费50%的补贴。
被保险人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参与违法犯罪活动而死亡的除外)的,参照当地对在职职工的有关规定,一次性发给其家属丧葬费和其供养的直系亲属抚恤费、救济费。
失业保险金和医疗费由本人按月领取,无特殊理由逾期不予补发;连续2个月以上未领取的,按已重新就业处理。
五、加强领导,切实把失业保险工作搞好
《失业保险条例》和《广东省失业保险规定》的实施,将进一步健全和完善社会保障体系。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切实加强对失业保险工作的领导,把失业保险工作列入重要的议事日程,加大宣传力度,提高全民社会保险意识,努力扩大保险覆盖面,强化基金管理,提高基金征缴率。同时要将社会保险费缴纳情况,作为一项经济指标对单位法人、责任人进行考核。
以上意见,如无不妥,请批转执行。
揭阳市社会保险管理局
一九九九年八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