揭府〔1999〕5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府直属有关单位:
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完善粮食流通体制改革政策措施的通知》(国发〔1999〕11号)和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粮食流通体制改革政策措施切实做好粮食工作的通知》(粤府〔1999〕59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今年粮食收购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完善粮食购销价格政策,促进粮食品种种植结构调整
(一)继续坚持国家粮食定购制度。1999年全市国家粮食定购6400万公斤(贸易粮)、议购粮3800万公斤计划不变(详见附表)。
(二)1999年我市定购、议购粮食的目标指导价为早籼三级稻谷每50公斤60元。要合理拉开品质差价、季节差价和地区差价,贯彻按质论价、优质优价、劣质低价政策,促进优质品种的发展。优质粮的购销价格,在当地物价部门指导下,由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按购得进、销得出的原则自主确定。
公粮征收实物。对因改种经济作物或其他原因无法交实物的,可根据实际情况灵活处理。公粮收取代金的视同实物计算完成定购任务。
(三)各地可在市定指导价的基础上,按照有利于农民获得合理收益、有利于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实现顺价销售、有利于促进粮食种植结构调整的原则,根据当地粮食生产成本、财政承受能力和确保粮食顺价销售的前提下,可确定当地收购保护价。
公粮结算价按当地政府确定的早籼三级稻谷收购保护价执行,并给粮食企业一定的代征费用。
(四)农业发展银行对国有粮食购销企业随行就市收购粮食,要按实际购价和必要的收购费用保证贷款供应。对粮食购销企业的展期贷款,要按人民银行的规定执行当期利率。
(五)各级政府要严格按照中央关于粮食风险基金实行包干的规定,切实落实粮食风险基金,并在财政预算上优先保证,及时划入农发行专户。今年市级粮食风险基金仍按原规定,从各县(市、区)按公粮任务备50公斤上交市财政5元。
二、切实加强对粮食收购工作的领导,加大粮食市场管理的力度
各地必须统一认识,不折不扣地贯彻执行国家和省的各项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政策措施。要切实加强对粮食收购工作的领导,担负起辖区内粮食生产和流通的全面责任。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继续认真贯彻执行《粮食收购条例》和粮食市场管理的有关规定,按照“管住收购、规范批发、放活零售”的原则,在今年粮食收购工作中,进一步强化执法力度,切实加强粮食市场管理,加强对车站、码头等粮食运销渠道和粮食加工企业的检查,严厉打击私商和未经批准收购粮食的单位非法收购粮食的行为。
各级粮食管理储备部门要集中精力抓紧抓好夏粮收购工作,有关部门要紧密配合,确保夏粮收购工作顺利进行。
附:1999年夏粮收购任务表
揭阳市人民政府
—九九九年八月五日
附:
1999年夏粮收购任务表
贸易粮:万公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