揭府〔1999〕4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府直属有关单位:
现将市财政局、市地税局《揭阳市地方税务系统经费管理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市财政局和市地税局反映。
揭阳市人民政府
一九九九年七月十三日
揭阳市地方税务系统经费管理实施办法
根据省人民政府《印发广东省地方税务系统经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粤府〔1999〕14号)的规定,为规范全市地方税务系统的经费管理,建立“统一办法,分级负担,垂直管理”的体制,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地税系统经费来源的核定
地税系统经费分行政经费、征收经费和基建资金三部分核定。
(一)行政经费(含离退休人员经费)实行分级核定,全额上划到省垂直管理的办法。
医疗保险经费按属地原则由各县(市、区)管理。
(二)征收经费实行与地税部门当年征收本级税费收入任务挂钩的办法。市直征收市库收入额在确保完成省、市下达任务的前提下,完成省下达任务的,按8%比例提取,超过省任务部分,按9%比例提取。各县(市、区)的提取办法和比例由当地人民政府(管委会)根据省政府规定自行确定。
地税经费实行垂直管理以后,各级地税系统所需的各项增支经费,由各级地税部门在征收经费中统筹安排解决。
(三)各级地税系统的基建资金应纳入政府的基建计划,由当地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安排。
二、经费安排与监督管理
(一)行政经费由省地税局按各级上划数返拨给各县(市、区)地税部门使用。
(二)征收经费由各级财政部门按照核定数额列入本级当年财政预算计划作“税务事业费”安排,按月拨给本级地税部门使用,年终清算。
(三)各项经费应专款专用,并按经费来源渠道分别向同级财政部门和上级主管部门报送报表,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三、本办法自1999年1月1日起执行。
四、本办法由市财政局和市地税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