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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市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若干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
来源:揭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作者: 发布时间:2022-12-23 16:38:32 浏览次数:- 【打印】 【字体: 分享到:

揭府办〔1999〕68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府直属有关单位:

  市人民政府同意市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揭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一九九九年八月十三日


关于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


市人民政府:

  我市自去年全面开展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工作以来,各地都能按照国家农业部、财政部的清产核资方案和市政府的统一部署开展工作,进展比较顺利,现已完成资产清核,进入总结和制度建设阶段。但从检查验收的情况看,还存在一些问题,镇级农村集体资产清核不彻底;资产主体不明确;部分产权界定存在误差;集体资产档案管理不完善。根据农业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所有权界定暂行办法的通知》(农经发〔1998〕6号)、《广东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及省人民政府《批转省农办关于广东省农村集体资产产权界定工作的意见的通知》(粤府〔1997〕97号)精神,结合我市农村实际,对存在问题提出如下处理意见:

  一、做好镇级农村集体资产清核的查漏补缺和产权界定工作

  (一)查漏补缺范围:乡镇级及所属的行政、事业、企业单位属于集体经济组织全体成员集体所有的资源性资产、经营性资产和非经营性资产,包括原人民公社或镇(乡)政府(街道办事处)采取统筹集资等形式购买的交通、通讯工具和兴建的办公场所、住房及卫生院、学校、幼儿园、敬老院、镇管道路、供水供电设施等资产。

  (二)产权界定办法:依据法律、法规,按照谁投资、谁所有、谁受益和尊重历史,照顾现实,平等协商,有利发展的原则,实事求是地界定集体资产产权。

  1、资源性资产产权。以1962年《农村人民公社工作条例修正草案》确定的土地权属和县以上人民政府发证确认的滩涂水面以及林业“三定”以来,由县级人民政府核发的山林权证为界定依据,除已有合法规定不属于集体所有的以外,属集体资产。

  人民公社时期,已明确归大队(村或经联社)所有的资源性资产,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以来仍由大队(村或经联社)支配、经营或管理的资源性资产,归村(社)所有;已划归公社(即现在的乡、镇、办事处)及已依法办理产权转移手续归镇(乡、办事处)所有的资源性资产,属于镇级经济联合总社所有;由于体制或其他原因变更的,按变更后的现状确定权属。

  2、经营性资产产权。农村社区合作经济组织兴办的集体企业以及集体企业接受馈赠形成的资产,界定为集体资产,合资企业按投资比例界定产权。

  3、非经营性资产产权。

  (1)凡是财政部门直接拨款形成的资产属国有资产;

  (2)由国家财政及政府有关部门无偿支持所形成的资产属农村集体资产;

  (3)凡是由原人民公社或镇政府运用有关政策所形成的资产以及采用摊派、统筹、平调等方法形成的资产,应界定为集体资产;

  (4)农村各级学校和乡(镇)卫生院净资产中属于国家财政拨款所形成的部分,视为国有资产;由农村社区合作经济组织投资、投工及自身积累与资产增值所形成的部分,界定为集体资产;当地群众捐资形成的资产,界定为集体资产;华侨、港澳台同胞或区域外团体或个人捐资所形成的资产,以捐资者意愿界定;

  (5)国家财政及有关部门用国家资金与镇级属集体经济单位出资合股形成的资产,按出资比例界定;

  (6)农村敬老院、幼儿园及其它文化、教育、娱乐设施等,归兴建该设施的社区合作经济组织所有,或按有关协议确认所有权;

  (7)两个以上经济组织投资、投工兴建并管理的社会事业、公益设施,由有关经济组织按实际出资和出工量协商界定产权。

  上述未涉及的资产产权界定办法,按农经发〔1998〕6号文和粤府〔1997〕97号文的规定处理。

  (三)产权界定工作的组织实施。

  农村集体资产产权界定工作由各级政府农村合作经济管理部门牵头组织实施,各有关部门相互协作,各司其职。该项工作分三个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为复核阶段。各地需结合去年开展农村集体资产清查登记工作,按照粤府〔1997〕97号文件和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办公室、省国有资产管理局粤农资办〔1998〕01号文的通知精神,认真搞好农村集体资产的产权界定工作。重点放在镇级集体资产和农村社区非经营性资产上。对于被登记为国有资产的农村集体资产和被登记为城镇集体企业资产的农村集体企业资产,应按照规定改正过来,列入农村集体资产清核登记。对于情况比较复杂,而且一时难以界定的资产,前期已登记的,先保留原登记,经进一步调查后再作最后界定。同时,由县(市、区)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办公室与国资局(办)联合对农村社区经济组织上报的行政事业单位占用农村集体资产产权界定结果进行核查复核,进一步确定其资产权属,复核工作于今年9月底前完成。

  第二阶段为调整阶段。县(市、区)国资局(办)在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登记中,发现将确属于农村集体资产登记为国有资产部分,在国有资产产权年检时进行调整,并将调整数及说明、调整后国有资产总额报上一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抄送同级农村集体资产管理部门,以便汇总调整。调整工作于今年底前完成。

  第三阶段为发证阶段。县(市、区)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办公室,对界定为农村集体资产的,颁发集体资产产权登记证。从2000年起,每年第一季度。各乡(镇)要向县级农村集体资产管理部门报送集体资产上一年度审查报表。

  二、要全面建立经济联合总社

  为明确镇级农村集体资产管理主体,根据《广东省农村社区合作经济组织暂行规定》(粤府〔1990〕048号)和市人民政府《转发市农业委员会关于全面开展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工作意见的通知》(揭府〔1998〕60号),全市的镇一级凡未建立经济联合总社的都要全面建立,镇改设为街道办事处的,凡占有原人民公社社级经济和后来原镇级集体经济所形成的资产的,同样也应通过资产清核,并确立管理主体,成立经济联合总社。

  三、完善清产核资数据资料档案管理工作

  清产核资数据资料是产权登记、变更、产权流转的重要原始依据,必须尽快建立完善清产核资数据资料档案管理。各地在清产核资工作结束后,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工作转由县级以上农村集体资产管理部门和镇级人民政府负责。各级农村集体资产管理部门应妥善处理好清产核资工作的遗留问题,做好数据资料的保全移交工作,以确保清产核资数据资料档案的完整性。

  以上意见,如无不妥,请批转各地及有关部门贯彻执行。



  揭阳市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一九九九年七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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