揭府办〔1999〕6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府直属有关单位:
为切实减轻企业负担,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治理向企业乱收费、乱罚款和各种摊派等问题的决定》(中发〔1997〕14号)和广东省治理乱收费工作办公室《关于公布第一批取消市定收费项目的通知》(粤治费〔1997〕7号)的规定,市人民政府决定取消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征收“机动车辆城市道路交通设施建设费”(揭府办函〔1992〕157号、揭府办函〔1994〕1号)的收费项目。有关部门要不折不扣地贯彻落实,不得以任何理由保留该收费项目,也不得变换名目继续收费。对违反规定者,将严格按照《广东省违法收费行为处罚规定》查处。
揭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一九九九年七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