揭府办〔1999〕6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颁布实施以来,我市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认真贯彻实施,依法推进劳动制度综合配套改革,维护劳动者和企业双方的合法权益;推进依法行政、依法管理;着力培育劳动力市场,加强对劳动者的职业技能培训,促进就业再就业,为我市的改革、发展和稳定作出了应有的贡献。在肯定成绩的同时,要清醒认识到当前存在的主要问题:一是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压力仍然很大,“两个确保”的工作尚需进一步落实;二是劳动用工管理不规范,措施乏力,存在一定程度的混乱无序现象;三是劳动力市场建设严重滞后,难以发挥市场对劳动力资源配置的基础性作用,影响再就业工作的进程;四是非公有制企业劳动合同签订率仍然很低,劳动争议呈上升趋势;五是劳动者的职业技能素质偏低,持证上岗率不高。针对上述存在的问题,为推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进一步深入贯彻实施,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深入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通知》(粤府办〔1999〕22号)精神,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确保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的落实
(一)落实资金,保障下岗职工的基本生活。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国有企业下岗职工的基本生活保障,将其纳入重要议事日程。要严格按照“三三制”的筹资原则,加大资金筹集力度。各级财政部门一定要调整财政预算的支出结构,在预算中优先足额安排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所需资金。各级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必须严格执行中央和省关于失业保险缴费比例提高2个百分点的规定。保证增加的部分主要用于保障下岗职工基本生活和为其代缴社会保险费,并及时足额拨付到位。国有企业必须按规定落实应由企业承担的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资金,确保资金足额发放。要切实加强资金的管理,确保专款专用。
(二)规范运作,妥善处理下岗职工的劳动关系。要严格按照省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企业离退休人员养老金发放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府办〔1999〕29号)精神,规范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的运作,理顺下岗职工的劳动关系。下岗职工必须按规定进入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签订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协议,同时相应变更劳动合同。协议期限应与变更后的合同期限相一致,其中原劳动合同规定未履行完的合同期限少于3年的合同制职工,以未满的合同时间为期限;原固定工及原劳动合同规定未履行完的合同期限多于3年的合同制职工,协议及变更后的合同均以3年为期限,到期即解除劳动关系。对劳动合同或协议期满的,以及符合解除劳动关系条件的,企业应与其解除劳动关系。企业与下岗职工解除劳动关系,应当按规定支付一次性经济补偿金。亏损企业支付经济补偿金确有困难的,各地可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研究制定困难企业与下岗职工解除劳动关系所需经济补偿金的解决办法。
(三)完善制度,做好下岗职工“三条保障线”的衔接工作。下岗职工通过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保障其基本生活,最长时间为3年;期满后仍未就业的,按规定领取失业保险金,最长时间为2年;享受失业保险2年后仍未就业的,按规定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有关部门要认真做好“三条保障线”的衔接工作,切实保障下岗职工和失业人员的基本生活。
(四)加强服务,大力促进下岗职工再就业。要充分发挥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的功能,有针对性地开展职业培训、就业指导和职业介绍,引导下岗职工转变择业观念,提高下岗职工的再就业能力。要认真落实下岗职工再就业的优惠政策措施,支持和帮助下岗职工尽快实现再就业。企业主管部门要督促和指导企业制订当年下岗职工再就业的计划,建立法人代表目标责任制,确保当年新增下岗职工再就业率不低于55%。
二、加强劳动用工管理,切实做好劳动就业工作
(一)明确流动人员就业的管理范围,落实管理责任。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提高思想认识,采取必要的措施,强化劳动用工管理,切实把劳动就业管理范围覆盖到各类所有制企业和个体经济组织。要认真贯彻实施《广东省流动人员劳动就业管理条例》,按管理权限,规范对流动人员劳动就业的管理:
1、用人单位招用流动人员的,由对其行使劳动管理权的劳动行政部门负责。
2、中央、省、部属、部队和外地驻揭企业及市直属用人单位招用流动人员的,由市劳动行政部门负责。
3、外商投资企业、无主管部门企业招用流动人员以及流动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由与批准核发其营业执照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同级的劳动行政部门负责。
4、流动人员承包种养业和提供其他劳务的。由就业或暂住所在地的劳动行政部门负责。
各级劳动行政部门要严格按照管理权限执行,不得擅自越权管理,否则,追究有关领导和当事人的责任。
(二)建立劳动力结构分类调控制度。各地应从本地的实际情况出发,坚持发展地方经济、促进就业再就业的原则,分别行业和工种,制订出本地区用人单位招用外来劳动力的分类调控目录,实行行业、工种的限制和禁止制度。揭阳市区范围内(包括榕城区、东山区、揭阳经济开发试验区和市直)统一执行由市劳动行政部门制定的调控目录;其他县(市、区)应在市劳动行政部门确定的总体原则下,结合实际制订出本地区调控目录。各级劳动行政部门制定的调控目录应当向社会公布,对用人单位招用外来劳动力进行限制。凡下岗职工占职工总数10%以上的,视为限制招用外来劳动力单位;下岗职工占职工总数30%以上的,视为禁止招用外来劳动力单位。经济性裁员的用人单位,一年内禁止招用外来劳动力。
(三)建立健全企业空岗申报制度和招聘广告审批制度。各级劳动行政部门应于今年内全面建立企业空岗申报制度,加强城乡劳动力就业综合管理和宏观调控,促进就业结构的调整。各类企业要根据本企业发展计划目标和岗位空缺实际,于每年年底前编制本企业下年度用人需求计划,并于每年12月按隶属关系向劳动行政部门申报备案。劳动部门要根据企业岗位空缺情况,及时提供就业服务,开展余缺调剂。企业因业务发展需要招收工人的,必须提前2个月将招聘计划连同招聘简章报劳动部门,在符合用人条件的前提下,首先在省内组织招收;省内不能满足时,确需招收外省劳动力的,应到劳动部门的职业介绍机构进行登记、招聘。新闻媒介发布用工招聘广告,须经用人单位所属劳动行政部门审批,未经审批的,不得发布。
(四)逐步建立劳动代理制度。各级劳动行政部门要积极探索推行劳动代理制度,在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或者授权指定的就业(职业介绍)服务机构,按照一定的法律程序和政策规定,为受委托的单位或者个人,代理劳动管理工作的综合性服务,进一步完善劳动力市场社会化服务体系,加快整体性劳动力资源的开发和利用。具体实施办法由市劳动行政部门负责制订。
(五)严格执行“证卡”合一就业制度。用人单位招用流动人员应凭本人居民身份证、本人户口所在地劳动行政部门签发的就业登记卡和有关证明材料,到隶属的劳动行政部门办理《就业证》和劳动合同鉴证手续。《就业证》实行年检制度,在每年对用人单位进行劳动用工年审时一并实行年检。
(六)建立劳动力总量调控按比例统筹安置下岗职工制度。用人单位招用(包括调进)本市或市外、省外劳动力,应按劳动行政部门核准的年度需求用人计划组织招用,由劳动部门按20%比例统筹安置下岗职工,用人单位不得拒绝接收安置。
三、加快劳动力市场建设,规范劳动力市场管理
(一)加快劳动力市场建设。各级政府要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切实做好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的通知》(中发〔1998〕10号)和省委、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的决定》(粤发〔1998〕11号)的有关规定,核拨劳动力市场建设经费,确保劳动力市场建设的投入。各级劳动部门要筹措和落实资金,按照科学化、规范化和现代化的要求,建设集就业指导、职业介绍、职业培训、劳动代理、社会保险等多功能于一体的综合性服务场所。要抓好劳动力市场信息网络的建设,为下岗失业人员和其他求职者提供高效、快捷的就业信息服务。揭阳市区要在全市先行一步,争取于今明两年内全面实现职业介绍电脑联网;全市力争在3年内全面建成综合性劳动力市场信息网络。
(二)规范劳动力市场管理。各级政府要加强对劳动力市场的监控和管理。劳动行政部门是社会职业介绍机构的管理和监督机关。各地要坚决取缔非法劳务中介,严厉打击欺诈行为,建立规范和秩序,使就业指导、转业培训、职业介绍等多种手段充分而有效地发挥作用,促进我市的就业再就业工作。要严格职业介绍机构的审批程序,实行《职业介绍许可证》、《职业介绍从业人员资格证》和《工商营业执照》制度。市区职业介绍机构的设置由市统一规划,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布点。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从事职业介绍活动。各类用人单位招用劳动力须在经劳动部门批准开办的职业介绍机构登记办理委托,不得招用非法从事中介的机构和个人介绍的劳动力,不得私招乱雇没有《就业证》的外省人员就业。
四、巩固完善劳动合同制度,促进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
(一)狠抓非公有制企业签订劳动合同工作。全面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核心内容。目前,我市非公有制企业劳动合同签订率仍然很低,阻碍了劳动合同制度的全面建立和依法管理。各地要采取强有力措施,狠抓非公有制企业建立劳动合同制度工作。要统一使用市劳动部门制定的劳动合同文本,严格规范劳动合同的签订和鉴证程序。对招用工后一个月内不签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按《广东省违反招用工人规定处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确保全市今年各类非公有制企业劳动合同签订率达到80%以上。
(二)做好到期劳动合同的续订工作。我市全面推行劳动合同制度已经5年,目前,不少职工劳动合同期限已满而没有办理有关手续;一些职工在调动时,调出单位没有给予办理劳动合同解除手续,调入单位也不及时签订劳动合同,给职工和用人单位带来严重的法律后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广东省劳动合同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劳动合同期满终止后,如确需留用,双方协商同意,应重新签订劳动合同。今后,凡劳动合同期已满的必须在期满后15天内办理续订或解除手续;工作调动的必须与原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后,在15天内与新单位签订新的劳动合同。
五、大力发展职业培训教育事业,提高劳动者素质
(一)认真开展职业培训和职业教育。各级政府要贯彻落实省政府《关于大力发展职业教育的决定》(粤府〔1998〕87号),加大对职业培训和职业教育工作的投入,把发展职业培训教育作为推进“科教兴市”战略的重要组成部分,充分发挥技工学校、各级培训中心和社会办学力量的作用,树立培训为市场就业和经济建设服务的指导思想,建立健全集人才需求预测、培训、就业于一体,以技工学校为骨干、职业培训机构为基础,布局合理、覆盖城乡的职业技能培训体系。
(二)推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严格持证上岗。要贯彻执行“先培训后就业,先培训后上岗”的原则,对国家首批规定的66个工种,实行持证上岗制度,即上岗前必须经过培训,并经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考核合格,取得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后才能上岗;要拓宽职业技能鉴定的工作领域,扩大技术工种持证上岗的覆盖面,逐步实现所有技术工种、关键岗位及特种作业全面实行职业技能鉴定持证上岗。各级劳动监察机构要加强对持证上岗的监督检查,确保持证上岗率逐年提高。
(三)实施劳动预备制度。各级政府和劳动行政部门要按照省政府《批转省劳动厅关于实行劳动预备制度请示的通知》(粤府〔1997〕105号)精神,积极开展实施劳动预备制度工作,建立劳动就业准入制度。对城镇初、高中毕业后不能升入更高一级学校学习,并有就业愿望,但未受过有关职业培训的青年,追加一定期限的职业培训和相关教育,使其具备一定的职业素质和掌握一定的职业技能,取得相应的职业资格,再进入就业岗位。用人单位招用从事技术工种的劳动者,必须从取得相应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中择优录用,并按其达到的技术等级给予相应的工资待遇。
揭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一九九九年七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