揭府办〔1999〕58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
市社保局《关于调整市直企业职工缴纳养老保险费比例的意见》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揭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一九九九年七月九日
关于调整市直企业职工缴纳养老保险费比例的意见
市人民政府:
根据《广东省社会养老保险条例》、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的通知》(粤府〔1998〕21号)及《揭阳市职工社会养老保险实施细则》(揭府〔1994〕11号)的精神,拟从1999年7月1日起,调整市直企业职工缴纳养老保险费的部分比例,具体意见如下:
一、按照省人民政府粤府〔1998〕21号文规定,从1998年7月1日起全省统一按职工缴费工资的11%建立的个人账户,从1999年7月1日起个人缴费比例从原4%调整为5%,从企业缴费划入个人账户的比例从原7%调整为6%。
二、按照我市的统计公报,1998年度职工社会平均人月工资408元。从1999年7月1日起新办理退休职工的基础养老金按人月408元计发。
三、从1999年7月1日起,单位缴费比例仍按职工工资收入总额的16.8%缴纳,但人月平均缴费工资不能低于408元。1999年6月30日前退休人员原核定待遇不作调整。
四、各地各单位要认真贯彻省、市有关社会养老保险的规定,依法参加社会养老保险,并将核定的养老保险待遇按时发给离退休人员;对拒不参加社会保险或拖欠社会保险费的单位,要按省、市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以上意见,如无不妥,请批转执行。
揭阳市社会保险管理局
一九九九年六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