揭府〔1999〕8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
现将《揭阳市1998年至2002年环境保护目标任期责任制奖惩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揭阳市人民政府
一九九九年十二月十三日
揭阳市1998年至2002年环境保护目标任期责任制奖惩办法
根据省政府《广东省环境保护目标任期责任制试行办法》(粤府〔1991〕14号)和省环保局《关于公布广东省1998年至2002年环境保护目标任期责任制奖惩办法的通知》(粤环〔1999〕46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我市1998年至2002年环境保护目标任期责任制奖惩办法。
一、考核对象
各县(市)人民政府和揭阳经济开发试验区、大南山华侨管理区、普宁华侨管理区管委会。
二、考核内容和指标
市长与县(市、区)长(管委会主任)按市政府《关于下达揭阳市1998年至2002年环境保护目标与任务的通知》(揭府〔1999〕36号)及《关于增加揭阳市1998年至2002年主要环境保护指标的通知》(揭府〔1999〕71号)制定的本届政府年度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考核指标所签订的责任书,内容包括环境质量、污染控制、环境建设和环境管理4类,共14项指标(详见附表)。
三、考核方法和步骤
考核采用自查和市政府抽查相结合,按环境保护目标任务责任书的内容,进行年度考核,以指标计分方法进行统计。年度考核的自查,在次年2月15日以前完成,市政府抽查在次年5月上旬完成,5月下旬公布被考核单位得分情况。
四、奖惩办法
(一)年度考核结果在70分以上(含70分),评为环境保护工作优秀,并予以表扬。
(二)年度考核结果在55分以下(含55分),为环境保护工作不合格,提出批评,并责成分析原因,提出整改措施。
(三)年度考核工作由市环境保护局组织实施。
(四)政府任期届满,凡连续3年以上(含3年)年度考核均为优秀者,由市政府授予“揭阳市环境保护先进县(市、区)”称号,给县(市、区)政府(管委会)颁发奖状,并给该县(市、区)行政一把手和主管行政领导以及作出突出贡献的部门和有关人员予以一次性行政奖励;对政府任期届满,年度考核连续3年不合格的县(市、区),由市政府予以通报批评。
五、质量要求
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是环境保护工作的基本制度,是推动各地环保工作顺利开展的有力举措,各级政府必须充分重视这一工作。各项考核指标必须严格按照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考核指标体系、指标解释和计分方法,严肃、认真进行统计,坚决制止干扰和阻碍考核工作上的弄虚作假行为。
揭阳市环境保护目标任期责任制考核指标及计分方法
说明:
1、还有3分是管理分,用以考核各县环境保护目标任期责任制管理情况,考核总分为92 分。
2、环境保护机构建设是指城市所辖地区内独立环境保护行政机构的建设情况。有建立独立环境保护机构的得4分,全部或部分未建立独立的环境保护行政机构,则不得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