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揭府〔1999〕6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
根据省政府《关于调整我省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粤府函〔1999〕405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调整我市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通知如下:
一、揭阳市区、普宁市、揭东县、普宁华侨管理区由原每月235元调整为每月270元。
二、惠来县、揭西县、大南山华侨管理区由原每月220元调整为250元。
调整后的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从1999年10月1日起执行。
揭阳市人民政府
一九九九年十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