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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我市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来源:揭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作者: 发布时间:2022-12-23 16:39:27 浏览次数:- 【打印】 【字体: 分享到:

揭府〔1999〕6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

  根据省政府《关于调整我省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粤府函〔1999〕405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调整我市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通知如下:

  一、揭阳市区、普宁市、揭东县、普宁华侨管理区由原每月235元调整为每月270元。

  二、惠来县、揭西县、大南山华侨管理区由原每月220元调整为250元。

  调整后的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从1999年10月1日起执行。



  揭阳市人民政府

  一九九九年十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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