揭府办〔1999〕8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府直属有关单位: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揭阳市农业龙头企业建设管理的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揭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一九九九年十一月十九日
揭阳市农业龙头企业建设管理的意见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党的十五届三中全会和省委八届二次会议精神,争创揭阳农业发展新优势,大力推进农业产业化经营,加快我市农业现代化建设步伐,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揭阳市农业产业化规划(纲要)》(揭委发〔1999〕23号)的精神,市政府决定在全市范围内,重点扶持、培育一批农业龙头企业。现就农业龙头企业的建设管理提出如下意见:
一、农业龙头企业发展的指导思想、要求和目标
发展农业龙头企业的指导思想是:按照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增创农业发展新优势的要求,以国内外市场为导向,以经济效益为中心,以优势产业为基础,以科技进步为动力,立足本地资源优势,建立起产加销一条龙、农工技贸一体化经营的现代农业龙头企业,推动农业农村经济的发展。
要坚持“因地制宜,突出重点,形式多样,积极稳妥,务求实效”的方针。通过培育、催生、改造、转制等手段,做到“三突破,三结合”,即突破所有制界限,实行多种经济成分相结合;突破隶属关系界限,实行农工技贸相结合;突破行政区域界限,实行县(市、区)内外、省内外、国内外企业相结合,形成一批上档次、上等级、辐射带动能力强、抵御市场风险水平高的农业龙头企业。力争至2003年和2010年分别实现以下目标:至2003年,市重点扶持发展的15家农业龙头企业年销售额分别达到1亿元以上、分别带动农户3000户以上(含省已确定的4家农业龙头企业),各县(市、区)重点扶持发展的农业龙头企业中有1-3家年销售额4000万元以上、带动农户1000户以上(不含省、市确定的龙头企业);至2010年,市重点扶持发展的15家农业龙头企业年销售额2亿元以上、带动农户5000户以上,各县(市、区)重点扶持发展的3-5家农业龙头企业年销售额1亿元以上、带动农户2000户以上。
二、围绕主导产品,合理规划市、县两级农业龙头企业布局
农业产业化是中央为推动农业两个根本性转变所确立的重要措施,是实现农业现代化的必由之路。农业龙头企业作为农业产业化经营的核心,决定着农业产业化经营的成效。只有进一步加快农业龙头企业的建设,充分发挥其在产业化经营中的特殊作用,才能从根本上加快农业现代化建设步伐,从而实现增创我市农业发展的新优势。
为切实加快我市农业产业化进程,发挥农业龙头企业在开拓市场、开发技术、收集信息、筹集资金等方面的优势,推动我市农业农村经济的发展,市委、市政府决定在今后一段时期内,围绕各地区确立的农业支柱产业和主导产品,重点扶持15家从事粮食、蔬菜、水果、畜禽、水产、茶叶、竹木等农副产品加工和销售的龙头企业。龙头企业的认定工作由市农委具体落实。各县(市、区)要相应规划3-5家有利于带动本地区农业农村经济发展的农业龙头企业,采取措施重点扶持。
三、农业龙头企业的认定标准
市重点发展的15家农业龙头企业的认定标准;
(一)企业经营规模。直接从事种植、养殖业及其农产品加工、贮运、销售等生产经营活动。企业经营规模达到市内同行领先水平,年销售收入在5000万元以上,年实现利税500万元以上。
(二)企业管理体制。建立“产权明晰,权责分明,政企分开,管理科学”的现代企业制度。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约束,自我发展的法人实体和市场竞争主体。
(三)企业经营模式。按照农业产业化经营的要求,建立产加销一条龙、农工技贸一体化的“公司+基地+农户”的经营体制,能迅速聚集资金、技术、劳力等生产要素,形成综合生产能力和规模经济效益。企业与农户之间结成风险共担、利益共享的紧密型的利益共同体。带动农户1000户以上,每户年从中获得纯收入800元以上。
(四)企业在当地农业农村经济中的作用。带动当地农业支柱产业和主导产品的产加销,对支柱产业(主导产品)基地建设的进一步巩固和发展起到积极促进作用。产品具有较高科技含量和附加值,具有较强市场竞争力,产销率在95%以上,净资产收益率7%以上。在实现本地区科技与生产相结合,提高农业科技水平中发挥重要的桥梁和纽带作用。
(五)企业整体素质。企业的领导班子政治素质好,团结务实,开拓进取、懂经营、善管理,按《公司法》建立健全企业管理制度及经营组织结构;各项经济技术指标先进,具有较强的经济实力和市场应变能力;企业有关的技术、经营、管理人才业务能力强、整体素质好。
四、农业龙头企业的考核计分方法
考核以110分制计分。具体的考核计分方法:
(一)企业当年销售收入(指农产品及其加工品的销售收入)达3000万元的计15分,每增加500万元增计1分,最高18分。
(二)企业带动农户800户以上计15分,每增加100户增计1分,最高18分。
(三)通过龙头企业带动使农户从中获得年纯收入600元的计15分,每户增加100元增计1分,最高19分。
(四)企业当年实现利税300万元的计15分,每增加50万元增计1分,最高20分。
(五)企业净资产收益率达7%计15分,每增加一个百分点增计1分,最高20分。
(六)企业产品产销率达95%以上,计5分。
(七)企业资产负债率在70%以下,计5分。
(八)企业制度健全,管理规范,计5分。
五、切实加强对农业龙头企业建设的领导和管理
(一)部门协作,齐抓共管。产业化经营是一个系统工程,涉及多个利益主体和政府多个部门及不同组织。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搞好部门间的协作配合,切实加大对农业龙头企业的扶持力度。我市重点规划发展的15家农业龙头企业,由市农委负责牵头,会同当地政府和业务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各县(市、区)规划发展的农业龙头企业由各县(市、区)农办(农林水利局)牵头,按本文要求会同有关业务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各企业的业务主管部门要指定一名领导分工负责,在政策、资金等方面给予重点扶持。农业龙头企业建设涉及的有关政策、立法、计划、农业、国土、财政、金融、工商、税收、供销等部门要通力协作,齐抓共管。各部门要在所属权限内,认真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农业产业化发展的若干规定》(揭委发〔1999〕22号)中有关扶持农业龙头企业发展的优惠政策。
(二)合理规划,认真实施。我市制定的《关于揭阳市农业产业化发展规划(纲要)》(揭委发〔1999〕23号)对市、县两级农业龙头企业已作了初步规划。各县(市、区)要围绕该规划(纲要),结合本地区实际,认真制定本地区农业龙头企业发展的总体规划。经确定的市、县两级农业龙头企业也应相应制订本企业5年发展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明确发展目标,突出发展重点,逐步组织实施。各级农业龙头企业所制定的5年发展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由各级农委(农办或农林水利局)收集备案。
(三)定期考评,扶优汰劣。15家市级农业龙头企业的认定,必须符合认定标准和考核综合分达90分以上。市级农业龙头企业,每年考核一次,年度考评审核工作由市农委会同有关业务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对连续两年考核不合格的取消市级农业龙头企业资格,空额选择其它当年业绩优秀、合乎条件的农业龙头企业替补。各县(市、区)农业龙头企业年度考核评价指标和办法由各县(市、区)自行制定执行。
(四)多方集资,增加投入。农业龙头企业的投资主体是企业和农民。要充分调动企业和农民增加投入、扩大再生产的积极性,鼓励农民以所承包土地、水面及自身劳力、技术、资金等与企业折股合作,避免短期性投入倾向。同时,要千方百计吸引“三外”资金(市外、境外、农业以外)投入农业龙头企业的建设,金融部门要与农业龙头企业建立银企挂钩信贷关系,安排一定专项资金额度支持农业龙头企业的建设。市委、市政府决定从1999年起,每年由市级财政拨出一定经费,用于市级农业龙头企业的规划建设、管理和评比奖励。资金的使用管理办法由市农委和市财政局另行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