揭府〔1999〕3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
《揭阳市市直行政事业单位政府采购暂行办法》经1999年6月14日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揭阳市人民政府
一九九九年六月二十二日
揭阳市市直行政事业单位政府采购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增强政府宏观调控能力,改革和规范财政支出管理工作,切实提高财政性资金的使用效益,根据《广东省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大宗物品招标采购暂行规定》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揭阳市财政局是市直行政事业单位政府采购的行政主管部门(下称采购主管部门),负责市直行政事业单位政府采购的监督和管理工作。
揭阳市政府采购服务中心,负责市直行政事业单位政府采购行为的实施工作。
第三条 市直行政单位是指列入政府序列的市级行政机关和实行预算管理的其他机关、团体,市直事业单位是指市直各类国有事业单位(以下统称采购单位)。
第四条 单位价值在3000元(含3000元)以上或单位价值不足3000元但批量购置价值在3000元(含30000元)以上的设备及物品,应列入政府采购范围。
市采购主管部门可根据实际需要及有关规定逐步扩大政府采购范围。
第五条 政府采购项目的采购资金管理办法,由市财政局另行制定。
第六条 政府采购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和效益的原则进行,并接受社会监督。
采购服务中心应增强服务观念,及时为采购单位提供优质、高效服务。
第七条 采购服务中心的采购应通过规范的招投标方式进行。具体招投标事务由采购服务中心或由采购服务中心委托经市采购主管部门批准的中介组织进行。
第八条 涉及国家安全秘密的,不列入政府采购范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采取其他方式进行采购:
(一)公开招标成本过高,与采购项目的价值不相称的;
(二)采购的物品因紧急需要而难以履行招投标程序的;
(三)采购项目只能从某一特定的供应人处获得,或者供应人拥有对该项目的专有权的;
(四)原采购项目的后继维修、零配件供应,由于兼容性或者标准化的需要,必须向原供应人采购的;
(五)经通告仍没有3家以上符合投标资格的供应人参加投标,或者供应人未对招标文件作出实质性响应而导致招标无法进行的。
本条所称其他方式是指:竞争性谈判采购、询价采购、单一来源采购等方式。
第九条 采购服务中心应定期将采购情况书面向市采购主管部门报告。采购主管部门应对采购服务中心的工作进行有效的管理和监督。
第十条 采购额50万元(含50万元)以上的招标活动,采购服务中心应邀请采购主管部门、审计机关和监察等部门的人员参加。
第十一条 采购单位未按本办法规定擅自进行采购的,市财政部门可在预算执行中扣回相应的资金或按有关规定给予处理,情节严重的,监察部门将依法追究其负责人的行政责任。
第十二条 审计机关应定期对政府采购活动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向市人民政府报告。
第十三条 采购单位应根据市财政局批准的预算及自筹资金落实情况,编报采购审批表,报市财政局批准后,交采购服务中心组织采购。各有关采购单位应积极配合采购服务中心开展采购工作。
第十四条 采购主管部门应受理有关政府采购的投诉,并负责调查核实。发现有违法行为的,应及时予以纠正,并依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五条 采购主管部门、采购单位、采购服务中心及中介组织的工作人员在采购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没收非法所得,并依法追究行政责任;造成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 本办法没有规定的政府采购其他事项,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各县(市、区)可参照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颁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