揭府〔1999〕3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
省人民政府于1999年3月2日颁布了《广东省防御雷电灾害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并于1999年4月1日起施行,为了深入贯彻落实该《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我市防御雷电灾害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我市是一个雷电灾害的多发区,每年因雷电造成的人员伤亡、火灾、停产、毁坏电子设备等事故时有发生,给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带来严重的威胁。因此,各地、各单位要认真组织学习《规定》,提高对加强我市防雷减灾工作的认识,认真贯彻执行好《规定》。
二、县级以上气象部门是我市防雷减灾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并负责对《规定》的实施。市、县(市、区)气象部门所属的防雷减灾机构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各类防雷设施的建设进行监督和指导。未设气象部门的揭东县的防雷减灾工作由市气象部门负责。
三、本市范围内的第一、二、三类防雷建筑物、易燃易爆等场所的防雷设施的设计,须经当地防雷减灾机构审核;未经审核合格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发给施工许可证,建设单位不得施工。
四、市、县(市、区)防雷减灾机构应依法对第一、二、三类防雷建筑物、易燃易爆等场所的防雷设施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发给合格证书;未领取合格证书的,不得投入使用。
五、防雷设施必须每年检测一次。其中油库、气库、化学品仓库、易燃易爆场所的防雷设施,每半年检测一次。
六、凡违反《规定》的,由县级以上气象行政主管部门或委托其所属的防雷减灾机构按规定予以处罚。
七、凡违反《规定》导致严重雷击事故的,应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和直接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
八、市、县(市、区)建设、规划等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防雷行政主管部门和防雷减灾机构做好防御雷电灾害的管理工作;各级防雷行政主管部门和防雷减灾机构要依法切实加强管理、监督和指导,努力防御和减轻我市的雷电灾害。
揭阳市人民政府
一九九九年六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