揭府〔1999〕2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
《揭阳市引榕干渠管理办法》经1999年4月15日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揭阳市人民政府
一九九九年五月十二日
揭阳市引榕干渠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对引榕干渠的管理,巩固整治成果,确保市区居民饮水卫生,保障工农业生产用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及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榕江南河揭东县境内自三洲拦河闸左岸渠首进水闸、新亨北河桥闸始,汇经揭东县月城镇,至揭阳经济开发试验区京南村止,全长42.1公里的引榕干渠,其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引榕干渠(包括渠堤)系国家水利工程,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
引榕干渠的权属范围是沿渠中心线向两侧拓延至11米处。以桩为界(历史遗留地段,区别处理)。
第四条 引榕干渠的管理实行分级负责管理制度。
(一)引榕干渠所在县(区)、镇(办事处)应成立管理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干渠的管理工作。标准达到:渠堤上无乱搭乱建,无垃圾、杂物堆放,渠内无淤积、漂浮杂物,无污染源。
渠段具体划分:
1.北河桥闸、三洲拦河闸进水口至揭东县月城镇与东山区磐东镇交界处20.7公里为揭东县管理渠段。其中,北河桥闸至新亨镇北良村与月城镇西埔村交界处2.5公里为揭东县新亨镇管理渠段;月城镇西埔村至汇合口8.1公里、德桥反虹涵至磐东镇棉浦村交界处3.5公里为揭东县月城镇管理渠段;三洲进水口至德桥反虹涵6.6公里为揭东县霖磐镇管理渠段。
2.月城镇与磐东镇交界处至仙窖桥4.4公里为东山区磐东镇管理渠段。
3.仙窖桥至彭南村与试验区交界处8.4公里,为榕城区管理渠段。其中,仙窖桥至南窖反虹涵2.4公里为榕城区西马办事处管理渠段;南窖反虹涵至东升桥0.7公里为榕城区中山办事处管理渠段;东升桥至义和桥2.3公里为榕城区新兴办事处管理渠段;义和桥至彭南村与试验区交界处3公里为榕城区榕东办事处管理渠段。
4.彭南村与试验区交界处至京岗8.6公里为揭阳经济开发试验区管理渠段。其中,渔湖镇2.8公里;溪南办事处1.8公里;凤美办事处1.4公里;京岗办事处2.6公里。以桩为界。
市引榕工程管理处,每年从收取的水费中提取一定比例,报市水利局批准,按各管理渠段的长度、管理难度核定,拨给适当的管理补助经费。
(二)市水利局属下引榕工程管理处主管干渠的管理工作,并对干渠各地域责任渠段进行协调、检查和督促。
环保、公安、城监、城规、工商、环卫等部门,应各司其职,协同主管部门做好引榕干渠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干渠上搭建临时建筑物、工棚及摆摊设点。确因特殊需要,在干渠上修建桥梁支其它工程设施的,应提交工程设计方案及有关文件,征得当地县(区)人民政府同意(属市区规划区范围内的,报市城规局审核),由市水利局批准,并按规定缴纳占用干渠补偿费,依法办妥其它有关报建手续后,方可动工。
经批准建设的工程,不得污染环境,不得影响干渠供水及渠堤安全。
第六条 在引榕干渠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严禁在干渠上开设排污口,向渠内排放废液、污水。
(二)严禁向渠内倾倒垃圾、废料,抛弃杂物。
(三)严禁在渠堤上堆放杂物、倾倒垃圾。
(四)严禁在渠堤上垦地、种植。
(五)严禁在渠堤上爆破、取土、埋葬等。
(六)严禁在渠内毒鱼、电鱼、设置捕鱼器。
(七)严禁在渠堤及渠内搭建畜舍、饲养家禽。
第七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有管辖权的行政机关责令停止违法违章行为,恢复原状,并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给予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条 本办法由市水利局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办法自颁发之日起施行。1995年5月22日揭阳市人民政府颁发的《揭阳市引榕干渠管理规定》(揭府〔1995〕17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