揭府〔1999〕2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
现将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部分基金(资金、附加费)项目的通知》(粤府〔1998〕106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此项工作由市减轻企业负担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称“市减负办”)负责组织实施。市减负办、财政局和物价局要组织专门力量对取消的基金(资金、附加费)项目逐项检查落实。各县(市、区)和市直有关部门要将贯彻落实情况,于今年4月25日前,以书面形式报送市减负办,由市减负办汇总后报市政府和省减负办。
揭阳市人民政府
一九九九年四月十二日
关于取消部分基金(资金、附加费)项目的通知
粤府〔1998〕106号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府直属有关单位:
为坚决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治理向企业乱收费、乱罚款和各种摊派等问题的决定》(中发〔1997〕14号,以下简称《决定》),切实减轻企业负担,省人民政府决定取消下列基金(资金、附加费)项目。为此,特作如下通知:
一、本批公布取消的基金(资金、附加费)项目从1999年1月1日起停止征收。
二、各级人民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要严格执行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对本通知公布的基金(资金、附加费)项目坚决予以取消,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或变相拒绝执行。对已取消的基金(资金、附加费)项目,任何法人、公民和其他社会组织有权拒交。
三、此项工作由省减轻企业负担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称“省减负办”)负责组织实施,省减负办、财政厅和物价局要组织专门力量对取消的基金(资金、附加费)项目逐项检查落实。对不按规定取消的,其所得收入一律没收上缴省财政,并按规定追究有关领导和直接负责人的责任。
四、今后,各地和各部门申请设立各种基金(资金、附加费)项目,必须按中发〔1997〕14号文件要求,由省政府报国务院审批。未经国务院批准,一律不得设立各种基金(资金、附加费)项目。
附件:广东省取消部分基金(资金、附加费)项目一览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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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取消部分基金(资金、附加费)项目一览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