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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部分基金(资金、附加费)项目的通知
来源:揭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作者: 发布时间:2022-12-23 16:35:50 浏览次数:- 【打印】 【字体: 分享到:

揭府〔1999〕2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

  现将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部分基金(资金、附加费)项目的通知》(粤府〔1998〕106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此项工作由市减轻企业负担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称“市减负办”)负责组织实施。市减负办、财政局和物价局要组织专门力量对取消的基金(资金、附加费)项目逐项检查落实。各县(市、区)和市直有关部门要将贯彻落实情况,于今年4月25日前,以书面形式报送市减负办,由市减负办汇总后报市政府和省减负办。



  揭阳市人民政府

  一九九九年四月十二日


关于取消部分基金(资金、附加费)项目的通知


粤府〔1998〕106号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府直属有关单位:

  为坚决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治理向企业乱收费、乱罚款和各种摊派等问题的决定》(中发〔1997〕14号,以下简称《决定》),切实减轻企业负担,省人民政府决定取消下列基金(资金、附加费)项目。为此,特作如下通知:

  一、本批公布取消的基金(资金、附加费)项目从1999年1月1日起停止征收。

  二、各级人民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要严格执行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对本通知公布的基金(资金、附加费)项目坚决予以取消,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或变相拒绝执行。对已取消的基金(资金、附加费)项目,任何法人、公民和其他社会组织有权拒交。

  三、此项工作由省减轻企业负担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称“省减负办”)负责组织实施,省减负办、财政厅和物价局要组织专门力量对取消的基金(资金、附加费)项目逐项检查落实。对不按规定取消的,其所得收入一律没收上缴省财政,并按规定追究有关领导和直接负责人的责任。

  四、今后,各地和各部门申请设立各种基金(资金、附加费)项目,必须按中发〔1997〕14号文件要求,由省政府报国务院审批。未经国务院批准,一律不得设立各种基金(资金、附加费)项目。

  附件:广东省取消部分基金(资金、附加费)项目一览表



  附件

广东省取消部分基金(资金、附加费)项目一览表


序号

项目名称

征收依据

说明

1

电力价格调节基金

粤府办〔1994〕40号


2

电力建设资金

〔1991〕价重字568号

粤经能〔1990〕674号

粤府函〔1990〕206号

取消省自行提高的2.5分/千瓦时

3

地方燃料附加费

粤府办〔1994〕40号

降低50%,剩余50%并入市、县电价

4

电网建设费

粤府办〔1994〕40号


5

课本价格调节基金

粤新出办字〔1989〕102号


6

安全生产(管理)基金

粤水电人劳字〔1992〕82号


7

中药材开发基金

〔83〕粤财企字第158号

国药联材字〔83〕327号


8

广东省农村卫生基金

粤办函〔1992〕278号


9

统配化肥经营费用基金

粤价重字〔1991〕337号


10

报纸价格调节基金

粤价农轻字〔1993〕323号


11

茧丝绸发展风险基金

粤府办〔1997〕50号


12

碘盐价格调节基金

粤价〔1996〕9号


13

化肥价格调节基金

粤价重字〔1988〕341号


14

旅游建设发展基金

粤旅业字〔1988〕162、290号


15

进口卷烟专项调节基金

粤府〔1988〕161号


16

渔港建设基金

〔84〕粤水产字第042号

粤价〔1995〕238号


17

电信城市建设附加费

粤价〔1997〕263号


18

港澳电话附加费

粤办函〔1984〕864号


19

农用电话初装费

粤价重字〔1987〕231号


20

增收国内夜间长话费

粤价重字〔1987〕13号

粤局电字〔1987〕06号


21

乡镇企业发展基金

粤发〔1993〕15号


22

合作事业基金

〔83〕粤二轻企字第99号


23

文化发展专用资金

粤办函〔1991〕571号


24

广东省影剧院维修专用资金

粤文财字〔91〕84号


25

拥军优属保障基金

粤民优〔1997〕6号


26

广东省旅游景点发展专用资金

粤府〔1993〕149号

粤府〔1994〕6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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