揭府办〔1999〕4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府直属有关单位:
市审计局、市财政局、市粮食管理储备局、农发行揭阳市分行《关于做好我市粮食新增财务挂账消化工作的意见》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揭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一九九九年五月十九日
关于做好我市粮食新增财务挂账消化工作的意见
市人民政府:
消化粮食新增财务挂账,是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重要保障措施,也是“米袋子”各级政府负责制的一项重要内容。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等部门关于清理消化国有粮食企业新增财务挂账和不合理占用贷款办法的通知》(国办发〔1998〕21号)和揭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通知》(揭府〔1998〕87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我市粮食新增财务挂账消化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界定范围,明确责任
(一)各级政府及财政、审计、粮食和农发行等有关部门,要以粮食清查审计上报的新增挂账数和不合理占用贷款数为基础,根据其形成的原因和责任,审定划分应由中央、省、市、县(市、区)、企业负责消化的项目和金额,并由市、县(市、区)粮食部门填写《粮食新增财务挂账分级消化划分审定表》一式5份,经同级财政、审计部门和农发行签署意见后,报同级政府(管委会)审定,于今年5月30日前分别报市政府,市财政局、市审计局、农发行揭阳市分行及市粮食管理储备局各1份,作为各级今后消化的依据。
(二)审定划分粮食新增财务挂账和不合理占用贷款应由中央、省、市、县(市、区)、企业负责消化的办法:
1、属中央和省应拨未拨造成的新增财务挂账,计入中央和省负责消化的范围。
2、属我市各级财政欠拨造成的新增财务挂账、人力不可抗拒原因造成的固定资产和流动资产损失、1992年3月底前政策性亏损挂账利息支出,计入我市各级政府负责消化的范围。
3、新增财务挂账中的企业经营性亏损挂账、1992年3月底前企业经营性亏损挂账利息支出、其他部门挤占挪用贷款增支利息,计入粮食企业负责消化范围。
4、对粮食企业经政府或财政部门审批,通过省立项购建用于粮食收储业务的生产性固定资产占用的贷款,按原规定的筹资比例分别计入省财政、地方财政和粮食企业负责消化的范围。粮食企业未经批准自行购建的固定资产占用的贷款,全额计入粮食企业负责消化的范围。
5、对1998年6月份应支付的纳入消化范围的新增挂账和不合理占用贷款利息,根据其本金归属消化范围计算应承担消化利息。
二、落实措施,限期消化
(一)对审定划分应由中央和省负责消化的新增财务挂帐和不合理占用贷款,由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和有关部门向市政府和市有关部门逐级报告,要求拨补。
(二)对应由我市各级财政和粮食企业负责消化的新增财务挂账和不合理占用贷款,由各级财政、粮食企业分别统筹资金在3年内负责消化。各年度消化比例为:1999年(含1998年下半年数)30%;2000年30%;2001年40%。
(三)清查核定1998年6月1日至12月31日已消化的新增财务挂账和归还(划转)的不合理占用贷款,计算未消化金额及1999年度应消化金额。
(四)各级财政部门和粮食主管部门拨付消化粮食新增财务挂账资金,应统一划入粮食企业在农发行开设的专户。对结存上级拨入的粮油政策性补贴资金,应于1999年6月30日前拨付到位。
(五)对纳入消化范围(含中央和省)的新增财务挂账和用于收储业务的生产性固定资产占用贷款,从1998年7月1日起农发行对粮食企业实行停息,并专户管理,粮食企业要单独记账。
三、几点要求
(一)消化粮食新增财务挂账实行逐年检查验收办法,由市政府组成检查验收组于次年1月进行验收,并将验收结果列入“米袋子”各级政府负责制考核内容。
(二)对不完成当年消化任务的,由市财政局于次年3月底前在有关县(市、区)税收返回款中抵扣归还农发行贷款。
(三)各级财政、审计、农发行、粮食等部门要互相支持,密切配合,为按期完成我市粮食新增财务挂账消化任务而努力。
以上意见,如无不妥,请批转各地各单位贯彻执行。
附件:粮食新增财务挂账分级消化划分审定表
揭阳市审计局
揭阳市财政局
揭阳市粮食管理储备局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揭阳市分行
一九九九年五月十日
粮食新增财务挂账分级消化划分审定表
填报单位(粮食部门): 199 年 月 日 单位:元
制表: 复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