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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市财政局关于揭阳市清理整顿财政周转金和部门有偿使用资金方案的通知
来源:揭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作者: 发布时间:2022-12-23 16:37:05 浏览次数:- 【打印】 【字体: 分享到:

揭府办〔1999〕4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

  市财政局《揭阳市清理整顿财政周转金和部门有偿使用资金方案》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揭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一九九九年五月十九日


揭阳市清理整顿财政周转金和部门有偿使用资金方案


市人民政府:

  财政周转金是指由财政部门管理,按照有偿原则周转使用的财政资金。部门有偿使用资金是指各级政府除财政部门以外的其他职能部门利用财政预算内、预算外及其他财政性资金实行有偿使用的资金,包括利用临时性调度资金、间歇资金、拆借资金及暂付款进行有偿使用的资金。根据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整顿财政周转金方案的通知》(粤府办〔1999〕9号)、省财政厅《转发财政部关于清理整顿部门有偿使用资金具体实施意见的通知》(粤财预〔1999〕27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我市清理整顿财政周转金及部门有偿使用资金工作提出如下方案。

  一、清理整顿财政周转金、部门有偿使用资金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清理整顿财政周转金、部门有偿使用资金工作的指导思想是:全面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金融改革、整顿金融秩序、防范金融风险的要求,把整顿财政周转金、部门有偿使用资金和健全财政职能,加强财政管理结合起来,不断提高财政管理水平。

  清理整顿财政周转金、部门有偿使用资金必须遵循以下原则:

  1、从今年5月1日起,所有财政周转金、部门有偿使用资金一律只收不贷;

  2、按规定时间全面清理财政周转金和部门有偿使用资金,清理整顿工作不搞变通,不留尾巴;

  3、加强监管,严防国有资产流失;

  4、稳步实施,减轻对社会和经济的负面影响。

  二、清理整顿财政周转金、部门有偿使用资金的主要内容

  (一)财政周转金、部门有偿使用资金只收不贷后,财政部门及有关职能部门对已到期的周转金(有偿使用资金)借款,要积极清收。对形成呆账的借款,要根据财政部《财政周转金呆帐处理规定》(财预字〔1998〕86号)和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广东省省级财政周转金呆账处理实施细则>的通知》(粤财预〔1997〕84号)的要求,认真做好财政周转金、部门有偿使用资金的呆账调查、核实、上报及核销工作。

  (二)对已回收的财政周转金按资金的来源渠道,属省级财政借入的,及时归还省财政厅;属市本级基金的,由市财政局统一安排使用,重点用于解决历年财政挂账、增补预算周转金、安排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以及扶贫、教育等方面。

  (三)对部门回收的有偿使用资金,在不改变部门所有权和资金来源渠道的前提下,报市财政局批准同意后使用。重点用于弥补本部门经费不足、解决历年欠账和用于安置分流人员等方面。

  三、清理整顿财政周转金、部门有偿使用资金的方法与步骤

  清理整顿财政周转金、部门有偿资金,采取内部自我整顿与外部检查督促相结合的办法,全部工作用2年时间完成。具体分两个阶段:

  第一阶段:从1999年5月1日起,用2个月左右时间,完成财政周转金、有偿资金只收不贷的工作。具体包括:停止发放新的借款;清理账目;对原借款已到期的项目,逐一开具催收借款通知单送达借款单位,落实还款计划,限期回收;对部分国有企业在改革过程中形成产权转移而暂时无法回收的,要重新核实债权债务关系,实行“保留债权,逐步回收”;按有关规定处理呆账等。

  第二阶段:从1999年8月1日起,用1年半左右时间,彻底解决第一阶段清理整顿工作的遗留问题。具体包括:继续清理回收已到期的借款,对那些在规定期限内仍不归还借款的单位,要运用法律手段,强制追收;对个别回收难度较大的财政周转金借款,财政部门要积极向省财政厅反映,争取省财政厅给予转投资或核销处理等,彻底解决财政周转金的有关遗留问题。

  四、清理整顿财政周转金、部门有偿使用资金的工作要求

  (一)为做好清理整顿财政周转金、部门有偿使用资金工作,成立市财政有偿资金清收领导小组,由欧汉波常务副市长任组长,肖松龙(市政府)、陈澄民(市财政局)任副组长,高正勤(市监察局)、李义德(市司法局)、林仰平(市公安局)、孙创益(市法院)、王绵葵(市检察院)、唐莉(市财政局)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处理日常事务,由唐莉兼任主任,办公室人员从有关部门抽调。办公室设在市财政局。市财政局及有关职能部门要在市财政有偿资金清收领导小组的具体组织、指导下,按期完成清理整顿任务,同时,要密切注视清理整顿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及时审慎地加以解决,确保清理整顿工作顺利进行。对在清理整顿过程中发现和暴露的违法违纪行为,要彻底清查,依法从严惩处,并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二)财政、银行及公、检、法、司等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采取有效措施,尽量减轻清理整顿工作对经济发展、社会稳定的负面影响。为缓解财政周转金用款单位的压力,对符合商业银行贷款条件的企业,在财政回收周转金的同时,可向银行申请贷款;对过去财政周转金长期支持并确属政府职能范围的项目,财政部门可采取政策补贴、财政贴息等方式继续给予支持。审计部门要加强对清理整顿财政周转金、部门有偿使用资金工作的监督,发现问题,立即纠正。

  (三)要统一认识,加强领导,认真做好借款清收工作和会计核算工作,避免财政资金的流失。对有偿还能力而故意不还的,要通过法律手段进行处理。对借机侵吞国有资产,或因渎职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要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和个人的责任。

  以上方案,如无不妥,请批转各地各单位贯彻执行。


  揭阳市财政局

  一九九九年五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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