揭府〔1998〕8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
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1998〕15号)和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通知》(粤府〔1998〕38号)精神,按照“四分开一完善”和“市场导向,明确职责,加强调控,确保平衡,转换机制,搞活流通”的原则,结合我市实际,现对我市进一步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转换粮食企业经营机制,全面实行政企分开
(一)实行政府粮食行政管理职能与粮食企业经营彻底分离。市、县(市、区)按照精简高效的原则,设立粮食管理储备局,代表政府管理辖区内粮食流通工作。粮食行政主管部门必须与粮食企业在人、财、物等方面彻底脱钩,不参与粮食经营,不直接干预企业自主的经营活动。
(二)所有国有粮食企业(包括粮管所、站、库)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约束,自我发展的经济实体。同时必须承担国家指令性计划任务和委托代理任务,执行国家的方针政策和法规。
国有粮食企业执行政府下达的指令性调拨、进口等有关政策性业务所发生的费用和价差由政府核定拨补;或与政府签订委托代理合同、明确双方的权责利。
基层粮所(站、库)是国有粮食企业的组成部分,在走向市场的同时,必须担负粮食收购与储备的代理、部队供应、粮食关系转移等政策性业务。各级政府和财政部门要视其工作量的大小,核定其费用。
(三)全市粮食收储企业的附营业务必须与粮食收储业务彻底划开,设立单独法人,做到人、财、物分离,成为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经济实体。分离出来的企业,要划转相应的资产和负债,并有必要的资本金。
二、落实“米袋子”政府负责制,明确各级政府的粮食责权
市政府负责全市粮食生产和流通管理。主要职责是:(一)稳定粮食种植面积和产量,按市场需求优化品种结构,组织省内和省间余缺调剂,确保辖区内军需民食和总量平衡;(二)落实粮食定购和市场收购计划,根据省确定的指导目标价,具体制定本市定购粮收购价、余粮收购保护价和销售最高限价;(三)建立和完善市、县(市、区)粮食储备制度,负担本级储备粮食的费用、利息、损耗和轮换差价;(四)落实消化新老粮食财务挂账措施,确保应拨付的补贴及时到位。落实市、县(市、区)粮食风险基金,确保粮食政策性费用落实到位;(五)搞好粮库、批发市场的规划、建设、改造和维修;(六)落实国家粮食方针、政策,扶持国有粮食企业的改革和发展;(七)加强粮食市场管理,规范流通秩序;(八)完成省政府交办的粮食工作,对县(市、区)政府执行粮食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任务的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各县(市、区)政府对辖区内的粮食生产和流通负全面责任。主要职责是:(一)确保粮食种植面积、产量的稳定增长,优化品种结构,调剂余缺,做好辖区内军需民食和总量平衡工作;(二)根据市制定的定购价、最低保护价和销售最高限价,委托粮食企业与农民签订合同并组织落实收购;(三)完善县级粮食储备制度。负担本级储备粮食的费用、利息、损耗和轮换差价;(四)落实和管理县级粮食风险基金,确保粮食政策性费用落实到位;(五)做好粮库、批发市场的规划、建设和维修;(六)贯彻国家粮食政策,帮助国有粮食企业转换经营机制;(七)搞好粮食市场的管理,规范流通秩序,培育统一开放、公平竞争的经营环境;(八)完成省、市交办的粮食工作任务。
继续实行粮食工作责任制考评制度,考评内容是:粮食播种面积、总产量、定购、总量平衡、储备、粮食风险基金6项指标。
三、抓好粮食生产,完善粮食购销、储备政策和政府调控市场的粮食价格机制
(一)粮食稳产增产是确保总量平衡的基本保证。全市每年粮食播种面积稳定在280万亩以上。要增加对粮食生产的投入,实施科技兴农战略,推广应用优良品种和先进栽培技术,确保粮食总产量稳定在125.5万吨以上,粮食自给率达到70%以上。并争取做到粮食生产稳中有增。积极引导农民以市场为导向,优化品种结构,淘汰不适销的粮食品种。
(二)继续坚持粮食定购制度。根据省政府下达的计划,全市定购粮任务调整为6400万公斤贸易粮,市场收购计划调整为3800万公斤贸易粮。定购任务由市、县(市、区)、镇(乡)逐级下达到农户,委托国有粮食企业与农户衔接落实。公粮继续征收实物。
(三)在正常情况下,粮食购销价格主要由市场供求决定,市场粮食销售价格常年放开,随行就市组织收购。粮食企业按市场价格经营粮食。
(四)继续实行粮食收购最低保护价和销售最高限价政策。市政府根据省的指导目标价和粮食生产成本与财政承受能力等因素,合理制定具体价格水平。按市政府制定的最低保护价收购的粮食,各县(市、区)不准限收、拒收、停收、不准压级压价。收购粮食时除按国家有关规定代缴农业税外,不准代扣、代缴任何税、费,粮肥挂钩标准,按现行规定不变。
(五)坚决执行粮食顺价销售政策。国有粮食收储企业出售的原粮及加工的成品粮,必须按保本微利的原则销售,不得以任何方式向任何单位和个人低价或者变相低价亏本销售,不准再发生新的亏损。如发生新的亏损,应由粮食企业自行消化,不得计入政策性亏损及有关补贴。
(六)市场粮价过度波动时,政府主要依据储备粮的吞吐和进出口粮食等经济手段调节市场供求,保持粮价相对稳定。当粮食市场出现特殊情况时,要及时逐级向上汇报,妥善处理。
(七)市及县(市、区)储备粮的抛售价格和正常轮换的购销价格要按照保持市场粮价稳定的原则,由同级物价、财政、粮食等部门共同核定。市、县(市、区)储备粮的价格,由市、县政府确定。
四、完善粮食流通机制,加强宏观调控
(一)进一步完善地方粮食储备制度
1.合理确定粮食储备任务。榕城、东山、揭阳经济开发试验区,储备粮规模不低于居民口粮6个月的销量;普宁市、惠来、揭东、揭西县和普宁侨区、大南山侨区的居民口粮不少于3个月的销量。市级粮食储备不少于全市1个月的销量。
2.要按政府只管储备,储备与经营分开的原则,完善粮食储备体系。储备粮业务由各级粮食行政主管部门直接管理。
3.储备粮与经营周转粮必须分开,库点要相对集中,真正做到储得进、调得出、用得上。储备粮未经粮权所属政府批准,不得动用。
4.国家储备粮费用、利息从农发行的专户中直接拨到储备单位。地方储备粮所需费用、利息以及轮换差价,由粮权所属政府负责用粮食风险基金拨补。抛售现有储备粮发生的盈亏,按原规定执行。
(二)健全粮食风险基金制度
市级粮食风险基金要按省的要求,确保落实。各县(市、区)粮食风险基金规模的配备,要与储备粮规模和调控粮食市场需要相适应,原则上不得少于市政府下达的规模。粮食风险基金要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安排,及时划入在农发行开设的专户,连同所得利息并作风险基金使用,由财政、物价、粮食部门共同管理。粮食风险基金专项用于:储备粮食的利息、费用和按保护价政策收购粮食需要开支的补贴;市、县(市、区)政府为平抑市场粮价抛售储备粮发生的差价补贴。
五、规范粮食市场管理,加快粮食流通设施建设
(一)健全粮食市场体系,规范流通秩序。各县(市、区)粮食的收购。必须按照国务院、省政府的规定管理。粮食批发业务,实行批发准入制度。经营单位必须承担与其经营能力和规模相适应的责任和义务,各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会同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对其进行资格审查,核发经营许可证,方可经营。对未经批准擅自从事粮食批发的,要严肃查处。同时,进一步放开、搞活零售市场,实行多渠道经营。
(二)要建立批发市场粮油信息中心和交易网络。各县(市、区)要制订储备粮油管理办法和粮食市场管理办法,规范粮食流通秩序。逐步建立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粮食市场体系。
(三)加快完成“九五”粮库建设计划。根据省粮局、省计委、省财厅粤粮建〔1996〕138号、粤粮建〔1998〕36号文下达我市的建库任务是:市东阳粮库3500万公斤,普宁市铁路粮库1000万公斤,惠来华湖粮库500万公斤,揭西河婆粮库500万公斤,揭东铁路粮库500万公斤,榕城区港口粮库1300万公斤,揭阳经济开发试验区粮库300万公斤,共7600万公斤。各地区按以上计划,抓紧资金的投入,确保按期完成建设任务。
六、完善资金管理办法,按期消化粮食财务挂账
(一)对1992年3月31日以前的粮食财务挂账(包括财政应补和企业自补的挂账)各地要按照原定的计划在1998年底消化。
(二)对1992年4月1日至1998年5月31日国有粮食企业新增财务挂账和不合理占用贷款,由审计部门牵头,会同财政、农发行、粮食部门按国家有关部门制定的清理办法进行审计清理,制定消化方案。经审核、确认纳入消化方案的亏损挂账,从1998年7月1日起由农发行对粮食企业实行停息。粮食企业在1998年6月份应支付的上述贷款利息,也纳入消化计划。
(三)对纳入消化方案的亏损挂账,其本金和利息按企业隶属关系,按照“分级负担、分年消化”的原则,由市做出计划,从1998年7月1日开始在3年内负责消化解决。
(四)从1998年6月1日起,粮食企业不允许发生新的财务挂账。1997年按政府定价收购仍未销售的粮食,致使经营周转库存增加,流转费用增大,而又不能顺价销售发生的亏损,原则上由同级政府负责。按政策规定应拨付的各项费用、利息、价差补贴,因拨付不到位而造成新增财务挂账的,由上级财政部门在税收返还款中扣回,归还占用银行的贷款。
(五)市和各县(市、区)财政近年欠拨的储备粮油费用、利息、价外补贴和其他费用,要在1998、1999两年内补足。截留和挪用上一级财政拨给的政策性费用、利息、补贴,要在1998年底前归还给粮食企业用于抵补占用的银行贷款。
(六)粮食收购储备资金由农发行按照“库贷挂钩”和封闭运行的原则供应和管理,坚决实行“钱随粮走”,做到钱货两清,足额还贷。加强对粮食收购、调销、储备资金的全过程监管。对挤占挪用收储资金的,要坚决查处并停止贷款,由此发生给农民“打白条”或者不按政策收购农民粮食的问题,由各县(市、区)政府负责解决,并限期收回挤占挪用的资金。对已被挤占挪用的,要结合对亏损挂帐的清理,落实还款责任,限期归还。粮食收购、调销、储备贷款执行同期档次商业贷款基准利率,不得上浮。储备粮食贷款实行分段计息办法。基层粮所(库、站)代理定购粮收购和粮食储备,所需贷款、费用由市、县(市、区)粮食管理储备局设立的粮食收储业务结算中心统一办理,并对农发行实行统贷统还。粮食商业、工业和多种经营等附营业务所需贷款,与粮食收储贷款分开,由农行、工行等商业银行按有关规定办理。已由农发行办理的,要尽快划转到农行、工商行等商业银行,将附营业务占用资金从收购资金中彻底分离出来。
七、切实加强领导,保证改革顺利进行
粮食是关系国计民生的特殊重要商品。搞好粮食流通体制改革,是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各县(市、区)政府和有关部门一定要统一认识,顾全大局,密切配合,狠抓落实,坚决按照中央和省的要求,由市、县(市、区)长负总责,分管副市、县(市、区)长全力抓,周密部署,精心组织,结合本地实际制订具体实施方案,妥善解决改革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对国有粮食企业下岗分流人员。政府要纳入当地职工再就业规划统一安排;对扶持国有粮食企业的优惠政策,继续按现行规定执行,确保这次改革顺利实施。
揭阳市人民政府
一九九八年十一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