揭府〔1997〕1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
现将《揭阳市有线广播电视管理暂行规定》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揭阳市人民政府
一九九七年三月十三日
揭阳市有线广播电视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揭阳市有线广播电视的管理,促进有线广播电视事业的健康发展,根据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揭阳市广播电视局是我市有线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有线广播电视的管理工作和事业发展规划。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的有线广播电视,是指单独或混合利用电缆、光缆或者微波的特定频段传送广播电视节目的公共电视传输系统。
第四条 有线广播电视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
市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全市有线广播电视管理工作和有线广播电视事业发展规划。
县(市)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有线广播电视的管理工作和事业发展规划。
上级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对下级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属下有线广播电视的工作,有权进行检查、监督和指导。
第五条 有线电视台(站)和共用天线系统必须依法设立,并接受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的领导和管理。
第六条 设立有线广播电视台(站),应将有线广播电视系统总体规划和工程技术方案报县、市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经省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审核后报广播电影电视部批准筹建,工程竣工经省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验收合格后,由广播电影电视部发给《有线广播电视台许可证》,方可正式播出。
第七条 设立和建设共用天线系统,应将共用天线系统的设计、施工方案报当地县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审查同意后方可施工。工程竣工后由县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组织验收,验收合格的,发给《共用天线系统验收合格证》,方可投入使用。
第八条 有线广播电视应坚持统一规划、统一建设、统一管理,逐步实行全市联网。
第九条 按照一地一网一台原则。同一城市或同一地域只能设立一个行政区域性有线电视网。
第十条 未经广播电影电视部批准的广播电台、电视台和有线电视台,要予以撤销或依法改为转播台(站)。
第十一条 市区范围内不得分设广播电视播出机构,现已分设的,须与市有线广播电视台并网。
第十二条 个人不得设立有线广播电视台(站)。
任何单位不得与境外机构或个人合资、合股设立有线广播电视台(站)和建设、经营有线电视网。
有线广播电视台(站)不得向任何单位和境外机构及个人出租频道、时段。
第十三条 有线广播电视建设费和维护费的收费标准,由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报同级物价部门批准后执行。
第十四条 从事有线广播电视、地面卫星接收设施和共用天线系统设计、安装施工业务的单位,须领取省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发给的有线广播电视台设计(安装)许可证和县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发给的共用天线系统设计(安装)许可证后,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营业执照,方可开展业务。
外地来揭阳进行设计、施工的单位须持有省级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发放的设计(安装)许可证,到当地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后,方可承担有线广播电视的设计、安装、施工业务。
第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迁移、损坏、侵占或者拆除有线广播电视设施,不得擅自安装用户终端设施。确因特殊情况,须迁移有线广播电视设施的,应经所在地有线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同意后方可实施。
第十六条 有线电视节目必须坚持社会主义方向,符合国家的法律法规。严禁播放反动、淫秽以及妨碍国家安全和
社会安定的电视节目。
第十七条 有线广播电视台(站)必须安排专门的频道完整转播中央、省、市和当地电视台的节目和国家教委办的电视教学节目。
第十八条 有线广播电视台(站)播放的录像制品实行集中统一供片和《有线电视节一目准播证》制度。
市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受省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的委托,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有线电视节目供片工作的统一领导和具体供片工作。
各县(市)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受市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的委托,负责本辖区内有线电视节目的供片工作。
第十九条 有线广播电视台(站)应建立健全电视节目审播制度,每周编制节目播出计划,经主管领导审批后方可播出。每月播出情况应报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第二十条 禁止有线广播电视台(站),共用天线系统擅自利用卫星地面接收设施接收传送境外电视节目。
共用天线系统只能接收、传送无线电视节目,不得播放录像节目。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规定的单位和个人,由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二条 对违反本规定的单位和个人给予罚款的,必须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罚款票据,罚款收入全额上缴财政,并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
第二十三条 对违反本规定而应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由所在地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复议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执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由市广播电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自颁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