揭府〔1997〕1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
市人民政府同意揭阳电力工业局和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加强对用电户自备电源管理的意见》,现批转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揭阳市人民政府
一九九七年三月十日
关于加强对用电户自备电源管理的意见
市人民政府:
近年来,由于多种因素影响,我市部分用电户配置了发电机组,未经供电部门许可擅自发电,严重地威胁着电网的安全和稳定,直接影响用户的安全用电,也带来严重的噪声污染。随着华能火电厂及我市路源电厂相继建成投产,电力供需矛盾已缓和。为更好贯彻执行《电力法》,维护正常的供用电秩序,确保电网和用户的安全,防止环境噪音污染,根据省电力工业局粤电用〔1996〕16号文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加强对用电户自备电源的管理提出如下意见:
一、在低压电网覆盖范围内,由各级电力(供电)部门对用电户现有的自备发电机组进行清查,并区别情况进行处理。
(一)对已与供电部门签订并网协议的自备发电机组,应按备用电源的性质(生产备用或保安备用)重新审查,属保安备用电源的,要严格按保安备用电源的条件,确定保安备用容量,并要建立严格的运行管理制度,加强管理,使其起到保安备用的作用。生产备用电源,是电网供电设施故障或检修时能使用户生产过程正常运行而设置的电源,正常的主供电源则为电网电源。按此原则确定备用发电机组的运行方式,并重新签订协议,切实加强管理。
(二)对未经供电部门同意擅自并网的发电机组,根据《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规定,这种行为属危害供电、用电安全,扰乱正常供电、用电秩序的行为,应责令其停机并按《全国供用电规则》规定处理。若用户确需配备备用电源的,应由用户提出申请,经电力(供电)部门和环保部门批准,签订协议后方可并网,并按协议规定方式运行。
二、对申请备用电源的新装用电户,电力(供电)部门和环保部门应严格审查,严加控制。
三、用电户不得使用自发电为主,电网供电为辅的备用电源;不得利用自备发电机组联片供电或向附近用户供电。各级电力(供电)部门必须加强监督,一经发现,应作违章私增用电严肃处理。除按《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处理外,依照《供电营业规则》规定追究用电户违约责任。同时,按照有关规定,对超标排放噪声污染的除征收超标排污费外,限期治理。逾期不治理或治理不合格者,依法停止使用。
四、用户未按并网协议发电,经劝告无效的可中止对其供电,直至取消其用电权;再用电时,按新装办理。
五、各县(市)电力(供电)主管部门和环境保护部门要密切配合,切实加强对用电户自发电的管理,引导用电户合理利用电能资源,发挥电网优势,促进我市经济持续、稳定和健康发展。
以上意见,如无不妥,请批转各地执行。
广东省揭阳电力工业局
揭阳市环境保护局
一九九七年二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