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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揭阳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实施细则》的通知
来源:揭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作者: 发布时间:2022-12-23 16:26:14 浏览次数:- 【打印】 【字体: 分享到:

揭府〔1997〕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

  现将《揭阳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实施细则》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揭阳市人民政府

  一九九七年一月十五日


揭阳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维护建设市场正常秩序,保护招标投标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广东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凡在我市行政区域内属国有和集体所有资产房屋建筑、土木工程、市政工程、设备安装、管道线敷设、装饰装修的建设工程项目,适应本实施细则。

  第三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是指下列建设工程项目总承包、设计、施工、设备供应、建设监理等

  招标投标:

  (一)项目总承包,指建设工程全过程的承包,包括工程设计、材料和设备的供应、组织施工直至交付使用等;

  (二)设计,指建设工程方案设计或包括结构设计、施工设计等专业设计的建设工程设计全过程;

  (三)施工,指包括基础、土建、水电、消防及其他设备安装、装饰等全部工程的施工;

  (四)设备供应,指建设工程项目所需的成套设备或配套机电设备、专用和非标准设备的供应;

  (五)建设监理,指建设单位委托建设监理单位对建设工程的设计、施工和保修阶段负责监督与管理。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的主管部门,对本细则的实施进行检查和监督。

  建设主管部门认为必要时,可以邀请有关业务主管部门协助进行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工作,被邀请的业务主管部门应予配合。

  第五条 下列建设工程项目,实行招标投标:

  (一)大、中型建设工程项目,实行项目总承包和建设监理招标投标。

  (二)主干道、广场、交叉路的主要建筑物,重要的公共建筑,高层建筑,重要的居住小区,街景和广场的规划以及重点建设工程,实行设计招标投标。

  (三)建筑面积达1000平方米或工程造价在50万元以上的房屋建筑、土木工程、设备安装、管道线敷设、装饰装修的建设工程项目,实行施工招标投标。

  (四)所需成套设备或配套机电设备、专用和非标准设备的总概算在200万元以上的建设工程项目,实行设备供应招标投标。

  外商投资、国内私人投资、境外捐资等其他建设工程项目,是否招标投标,由投资者确定。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认的抢险抗灾,支持边远地区、中小型水利、中小型水电建设、科研试验、保密等特殊工程项目,可以不招标投标,但必须由建设主管部门审定的专业队伍,才能承包工程任务。

  应实行招标投标而没有招标投标的,所签订的承包合同无效。

  第六条 在招标投标工作过程中,应遵循自愿、公正、公平竞争的原则,不受地区、部门的限制。

  第七条 凡在本市依法登记注册的总承包、设计、施工、设备供应、建设监理的法人,均可申请参加与其技术资质等级和经营范围相适应的建设工程投标。

  未在本市登记注册的外来企业,应到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注册手续后方能参加投标。

  第八条 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按项目隶属关系分别由市、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

  第九条 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可采取下列方式:

  (一)公开招标,由招标单位通过报刊、广播电台、电视或其它有效途径公布招标公告实行招标。

  (二)邀请招标,由招标单位向技术资质符合工程要求的单位发出招标邀请书实行招标,参加投标单位不得少于3家。

  (三)议标,技术性、专业性较强和受工程条件限制及工期紧迫的建设项目,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定,不适宜招标投标的,可实行议标,参加议标单位不得少于2家。

  第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征地、拆迁、设计、垫资为由,要求建设单位将应实行招标投标的工程发包给其指定的单位承包。

  禁止任何行业以行业专业理由,强行承接分项工程。

  第十一条 施工、设备供应投标保证金为标价的2%,最高不超过10万元。如投标单位没有按招标书要求提交保证金的,投标书无效。设计、项目建设总承包、建设监理等投标保证金,由建设单位确定。

  第十二条 申请投标的单位向招标单位递交的申请书应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企业概况,包括营业执照和技术资质等级证书、企业现有固定资产、流动资金、技术力量、技术装备水平等情况;

  (二)本单位近期承包的主要工程规模、质量、工期、安全及履约信誉等情况。

  第十三条 招标投标工作的程序:

  (一)招标单位填写招标申请书,投标单位应填写投标申请书,经审批确定投标单位;

  (二)由招标单位发出招标广告或邀请书及招标文件,组织现场勘查;

  (三)投标单位在规定的期限内,送达投标书和有关资料,投标书一经发出,不得更改;

  (四)招标单位召集投标单位举行开标会议,公布评标定标的原则和方法;

  (五)由招标单位主持,邀请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有关单位组成评标小组,评定中标单位;

  (六)中标单位确定后,由招标单位发出《中标通知书》;

  (七)建设单位和中标单位按招标文件内容签订合同,并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四条 实行设计招标投标的工程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设计招标文件的主要内容:

  1、设计任务书或可行性报告已获批准;

  2、具有设计所必需的可靠基础资料;

  3、工程概况、招标要求;

  4、合同草案。

  (二)设计单位编制投标书的主要内容:

  1、综合说明;

  2、设计方案及其主要技术指标和工艺要求;

  3、设计进度安排;

  4、主要施工技术工艺要求;

  5、工程投资估算和经济分析;

  6、设计费用收费办法和数额。

  第十五条 实行施工招标投标的工程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施工招标文件主要内容:

  1、建设规划的有关审批手续,资料完备;

  2、建设工程已列入年度投资计划,建设资金(含自筹资金)已按规定存入银行;

  3、施工前期工作已基本完成;

  4、有持证设计单位设计的施工图纸和有关文件;

  5、施工条件、施工技术、工艺、质量要求;

  6、建设工期、材料供应、工程款支付及结算;

  7、招标需要说明事项;

  8、合同草案。

  (二)施工投标单位编制投标书的主要内容:

  1、分项分部工程和单位工程预算表;

  2、承包内容和标价;

  3、工期及工程进度计划;

  4、质量、安全、主要施工组织;

  5、现场施工组织机构配套人员名单。

  第十六条 实行设备供应招标投标的建设项目应具备下

  列条件:

  (一)设备供应招标文件主要内容:

  1、建设项目已列入年度计划,建设资金已按规定存入银行;

  2、具有批准的初步设计或施工图纸设计所附的设备清单,专用、非标准设备应有设计图纸,技术资料等;

  3、项目概况,承发包方式(含设备提取运输、安装、调试、验收等);

  4、招标设备的名称、型号、规格、数量、技术参数、性能、交货日期及其有关资料;

  5、付款方式,可提供原材料、外汇等情况;

  6、投标保证金及其他需要说明事项;

  7、合同草案。

  (二)设备供应投标单位编制投标书的主要内容:

  1、企业概况,投标单位对合同草案的认识程度;

  2、供应设备的名称、型号、规格、性能、技术说明书或有关技术资料,随机所附备品、配件;

  3、供应设备的数量、报价清单及交货日期、地点;

  4、售后服务范围及期限。

  第十七条 实行项目建设总承包招标投标的项目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工程项目总承包招标文件主要内容:

  1、计划文件或设计任务书已获批准;

  2、建设资金和地点已经落实;

  3、建设工期要求及其阶段性安排;

  4、材料与设备供应及其价款结算方式;

  5、工程款支付及结算方式;

  6、其他需要说明事项;

  7、合同草案。

  (二)工程项目总承包单位编制投标书的主要内容:

  1、单位概况、承包内容、承包价(即投标价)、建设工期及其阶段性安排,对合同草案的确认程度;

  2、分部或分项工程、单位工程估算或预算;

  3、设计方案、技术指标和工艺要求;

  4、工程进度安排,施工方案及保证工程质量、安全的主要措施;

  5、材料与设备供应的安排;

  6、项目总承包的组织机构,主要管理人员及技术人员情况。

  第十八条 实行建设监理招标投标的工程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建设监理招标文件主要内容:

  1、设计任务书或初步设计已获批准;

  2、工程建设的主要技术、工艺要求已确定;

  3、工程概况、监理的业务范围,主要技术、工艺质量要求;

  4、对投标单位具体要求和其它需要说明的事项;

  5、合同草案。

  (二)建设监理单位编制投标书的主要内容:

  1、投标单位概况,承担监理的业务范围,对合同草案的确认程度;

  2、监理费用取费方式和总费用;

  3、实施监理的组织机构,管理人员及技术人员的配备;

  4、实施监理的方法和措施。

  第十九条 评标定标应根据质量、工期、造价预算、措施、信誉等因素综合评定。

  评标定标的依据:

  (一)项目建设总承担的评标定标,以设计方案合理,技术和工艺水平先进,建设工期及质量有保证,承包造价合理,技术力量和管理力量符合要求等依据;

  (二)设计方案评标定标,以设计方案合理,具有特色,工艺和技术水平先进,经济效益好,设计进度能满足工程需要为依据;

  (三)施工评标定标,以招标文件和经审核的标底为依据;

  (四)设备供应评标定标,以设备先进,价格合理,各种技术参数符合设计要求,投标单位资信可靠,售后服务完善等为依据;

  (五)建设监理评标定标,以技术和经济管理力量符合工程监理要求,监理方法可行,措施可靠,监理收费合理等为依据。

  第二十条 建设工程项目的招标标底编制预算依据为:

  (一)根据设计图纸及说明;

  (二)根据招标文件,施工条件和工期要求;

  (三)根据现行的定额标准、费用定额标准,并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工程预结算有关文件规定。

  建设单位编制的施工预算应委托有资格的单位。

  第二十一条 标函如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无效:

  (一)标函无加密封、无加盖公章者;

  (二)承包内容与招标文件不符者;

  (三)投标书无法人代表签章及公章,预算书无持证人员签章及公章者;

  (四)不按规定时间交标书者。

  第二十二条 中标单位承包的建设工程被评为优良工程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多推荐该单位参加工程项目的投标。对检举或揭发擅自将工程发包、转包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奖励金在招标活动经费中支付。

  第二十三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有关业务主管部门及招标单位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泄露秘密,徇私舞弊的,由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 标底一经审定,不得泄露,对泄露标底者,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下列规定处理:

  (一)招标单位泄露标底,在开工前被查出的,原标底无效,所签合同中止,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重新组织招标,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由招标单位承担;在开工后被查实的予以通报批评,并处以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投标单位接受泄露标底报价中标,在开工前被查实的,中标无效,所签合同中止,由招标单位组织重新招标,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由责任者承担。

  (三)投标单位接受泄露标底报价中标,在开工后被查实的,合同中止履行,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与招标单位重新商定施工单位,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由责任者承担。

  (四)对泄露标底的直接责任人,没收其违法所得,并处以5千元至1万元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 中标单位将工程倒手转包,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不准开工,已开工的,停止施工,并没收非法所得,情况严重的,取消6个月至12个月的投标资格,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由责任者承担。

  第二十六条 本实施细则由揭阳市建设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实施细则自颁发之日起施行。1992年8月29日颁发的《揭阳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实施细则》(揭府〔1992〕18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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