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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省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浙江省兰溪市非法成立金融机构并引发挤兑事件的通报
来源:揭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作者: 发布时间:2022-12-23 16:26:20 浏览次数:- 【打印】 【字体: 分享到:

揭府办〔1997〕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有关单位:

  现将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浙江省兰溪市非法成立金融机构并引发挤兑事件的通报》(粤府办〔1996〕89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不得擅自批准设立金融机构或经营金融业务。凡未经人民银行批准而挂金融机构招牌的网点,应于今年3月20日前摘下牌子,停办金融业务,按照“谁组建、谁负责”的原则清理债权债务,妥善处理好遗留问题。

  二、各地经批准设立的福利型基金会,要按《基金会管理办法》(1988年9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18号总理令)和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关于进一步加强基金会管理的通知》(银发〔1995〕97号)的有关规定规范经营;经各级农业行政部门批准设立的农村合作基金会,应按国家农业部、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关于加强农村合作基金会管理的通知》(农经发〔1994〕21号)执行,严禁违规经营金融业务。各类基金会的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基金会的业务管理,对玩忽职守的,要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

  三、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要积极支持人民银行对金融业的监管工作,人民银行要认真严肃地履行金融监管职能,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确保良好金融秩序。发现问题应及时采取措施,积极疏导,并向上级人民政府和人民银行报告。



  揭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一九九七年三月三日


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浙江省兰溪市非法成立金融机构并引发挤兑事件的通报


粤府办〔1996〕89号


各市人民政府,省府直属有关单位:

  现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浙江省兰溪市非法成立金融机构并引发挤兑事件的通报》(国办发〔1996〕42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学习,吸取教训,防止类似事件在我省发生。

  一、各级人民政府要严格遵守《中国人民银行法》和《商业银行法》,不得对金融活动进行违法干预,不得擅自批准设立金融机构或经营金融业务。要积极支持人民银行行使金融监管职能,维护金融秩序,促进我省金融业健康发展。

  二、各市人民政府要按照国务院办公厅通报的要求,组织当地有关部门,对本地区的情况进行一次检查清理,如发现有非法设立金融机构或非法开办金融业务的,要坚决予以取缔并依法追究有关当事人的责任,同时要认真做好善后协调处理工作。各市检查清理情况于1997年1月25日前报省人民政府,抄报人民银行广东省分行。

  三、各级人民政府要密切注意本地区金融运行情况,如可能出现金融风险事件,应及时采取措施,积极疏导,并向上级人民政府和人民银行报告。对玩忽职守,导致风险扩大的,要追查有关领导责任。

  四、各金融机构要加强自律管理,自觉接受人民银行监管,依法规范经营,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增设机构、扩大业务经营范围。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一九九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浙江省兰溪市非法成立金融机构并引发挤兑事件的通报


国办发〔1996〕4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办、各直属机构:

  最近,浙江省兰溪市三家非法成立的金融机构发生了储户挤兑事件,严重影响了当地正常的经济秩序和社会安定。经国务院批准,现将有关情况通报如下:

  1994年6月至1995年3月,兰溪市体改委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擅自批设了“兰溪市兰江民融资金服务部”、“兰溪市兰嘉民融资金服务部”和“兰溪市职工融资服务社”三家融资机构(以下简称“融资机构”),兰溪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为这三家融资机构颁发了营业执照,并擅自将其业务范围核定为“人民币存贷业务”。这三家融资机构非法从事金融业务,通过比国家法定存款利率高50%、贷款利率高90%的方式扩张业务规模,当借款企业经营出现困难、贷款出现严重风险时,引起了存款人的心理恐慌。自1996年5月20日开始,这三家融资机构均出现储户挤兑,挤兑人数最多的一天达600多人,挤兑风波直至6月上旬才基本平息。

  为了平息挤兑风波,维护社会稳定,浙江省人民政府做了大量工作,但是,未向国务院请示,自行决定由当地国有商业银行和城市信用社贷款4500万元给有关企业,再由企业归还这三家融资机构的借款,通过转贷的办法支付居民存款,这是违反国家有关规定,超越职权的,当地政府还准备把这三家融资机构的2319万元不良贷款并入城市信用社来消化,更是错误的。

  这次兰溪市发生的挤兑事件,完全是由于兰溪市有关部门超越职权擅自批设金融机构造成的。中国人民银行兰溪市支行作为地方金融主管部门,对非法设立金融机构未及时制止并向上级报告,事发之后处理失当,负有监管不力的责任。为严肃法纪,维护正常的金融秩序,国务院决定对浙江省兰溪市非法成立金融机构并引发挤兑事件给予通报批评,并责成浙江省人民政府和中国人民银行会同有关部门,对在此次事件中负有责任的兰溪市体改委、工商行政管理局和中国人民银行兰溪市支行等有关部门的负责人进行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各有关部门要从这一事件中认真吸取教训,采取有力措施,坚决杜绝此类问题再次发生。

  一、进一步增强法制观念。各级人民政府和各部门领导干部要认真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惩治破坏金融秩序犯罪的决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严格依法办事,做学法、守法、执法的模范,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任何部门都不得擅自批准成立金融机构及有关筹备机构。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强化金融风险意识,保证社会的稳定和正常的经济秩序。

  二、中国人民银行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的规定,严格履行对金融机构的监管职责。对非法成立金融机构及有关筹备机构或非法从事金融业务的,要及时制止、依法查处并向上级报告;特别是对有可能危及金融秩序稳定、涉及重大金融风险的问题,要及时报告。对玩忽职守造成损失的,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三、由各级人民政府牵头,组织当地人民银行、公安和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并邀请法院、检察院参加,对本地区的非法金融机构进行彻底清理。凡属非法设立的金融机构或非法办理金融业务的,要坚决予以取缔,并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办公厅

  一九九六年十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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