揭府办〔1997〕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
市地名委员会《关于加强商住大楼和住宅区名称管理并清理非标准地名的意见》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揭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一九九七年二月二十六日
关于加强商住大楼和住宅区名称管理并清理非标准地名的意见
市人民政府:
近年来,随着城镇建设规模不断扩大,出现了大量商住大楼和居民住宅区。与此同时,新的城镇建筑物名称也大量涌现。但是,由于建筑使用者未经地名管理部门同意,随意命名,全市出现了建筑物名称命名较为混乱的局面。为净化社会空气、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加强地名管理力度、克服地名使用中的一些不良倾向,根据国务院《地名管理条例》和国家、省地名管理部门的有关规定,市地名委员会决定对全市商住大楼和住宅区名称加强管理,并对非标准地名进行一次清理。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清理范围
(一)现有商住大楼和住宅区名称;
(二)涉及崇洋媚外、封建色彩严重和庸俗的以及名不副实的或对消费者带有欺骗性质的其他地名,包括酒店、商场、娱乐场所名称。
二、清理措施
(一)由市地名委员会发布通告,敦促未经批准命名的商住楼、住宅区业主到市、县(市、区)地名委员会办公室申报命名、更名手续,由当地地名委员会审定,在报纸或电视台公布;
(二)对使用违反地名命名规定和不符合标准化要求的地名单位,由地名委员会办公室发出《停止使用非标准地名通知书》,限期改正。对拒不接受处理的,由地名管理部门强制拆除该地名标志。
(三)凡未经申报审批或通知其更改而拒不改正的商住楼、住宅区,以及酒店、商场、娱乐场所的名称,不受法律保护,传媒不得为其作广告宣传,国土管理部门不予办理土地使用权登记发证手续,房产管理部门不予办理房屋预售证。
二、商住大楼和住宅区名称按下列标准确定:
(一)大厦:指高层或大型楼宇。我市范围内高12层以上或占地面积600平方米以上或总建筑面积6000平方米以上,可使用大厦作通名。
(二)广场:指有宽阔公共场所的建筑。占地面积1万平方米以上或总建筑面积10万平方米以上,必须有面积大于2000平方米的整块露天公共场地(不包括停车场),此类综合商贸建筑可用广场作通名。
(三)村:指集中的相对独立的住宅区。占地面积10万平方米以上,有较完善的生活配套设施(包括幼儿园、小学等)的住宅区,可用村作通名。
(四)花园:专指多草地和人工景点的住宅区。占地面积2万平方米以上,或总建筑面积10万平方米以上,绿地和休闲地面积占总面积25%以上的住宅小区,可用花园作为通名。
(五)园、苑等:指住宅小区。占地面积1万平方米以上,总建筑面积5万平方米以上,达不到“花园”标准的住宅区,可用园、苑、阁、庄、寓、宅等作通名。
(六)别墅、山庄:指低层高级住宅区。占地面积1万平方米以上,花圃、草坪面积大于建筑占地面积的高级住宅区,可用别墅作通名,依山而建的可称山庄。一般应地处市郊,市区内要严格控制。
(七)城:用作城市小区通名,必须面积特别大。占地面积有老市区四分之一以上的新市区,可用城作通名。应特别控制使用。具有地名意义的,规模巨大的商场,专类贸易场所也可以称作通名。
(八)中心:指某些功能最具规模的建筑群。占地面积2万平方米以上,或总建筑面积20万平方米以上,在功能上最具规模,起主导地位的建筑群可用中心作通名。
(九)一般禁止使用重叠通名,如“某某广场花园”、“某某花园大厦”等。严禁用人名、外国地名命名。
四、清理时间自1997年3月1日起至8月底止。
五、清理工作由各级地名委员会办公室牵头组织,国土、房管、工商等有关部门紧密配合,共同搞好。
六、从1997年4月1日起,凡新建的商住大楼、住宅区,申请用地的同时,应办理地名命名申报手续,经市、县(市、区)地名委员会办公室审核后,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以上意见,如无不妥,请批转各县(市、区)及市直有关单位执行。
揭阳市地名委员会
一九九七年二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