揭府〔1997〕9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
市人民政府同意市人民政府侨务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我市华侨捐赠兴办公益事业管理工作的意见》,现批转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揭阳市人民政府
一九九七年十二月十九日
关于进一步做好我市华侨捐赠兴办公益事业管理工作的意见
市人民政府:
根据市人民政府批转市侨务办公室关于组织对全市华侨捐建公益项目及落实城镇侨房政策工作进行检查意见的通知》(揭府〔1997〕68号),由市人大常委会、市政协及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联合组成检查组,于今年10月20日至23日,对全市华侨捐赠兴办公益事业进行一次检查。从检查情况看,各级党政都能认真贯彻实施省人大常委会颁布的《广东省华侨捐赠兴办公益事业管理条例》,以侨务法规和政策规范华侨捐赠兴办公益事业项目的管理工作。接受华侨捐赠的单位基本上都能以认真负责的态度,重视做好项目筹建、施工以及建成投入使用后的管理工作,多数公益项目均发挥了良好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总体情况是好的,做到政府满意,群众满意,捐赠人满意。但有个别项目在管理方面也反映了一些问题,必须引起重视,采取措施,予以整改。为贯彻执行省人大常委会颁布的《广东省华侨捐赠兴办公益事业管理条例》,加强对华侨捐赠兴办公益事业的管理,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华侨捐赠兴办公益事业受国家法律保护,捐赠项目的优惠办法按市人民政府《揭阳市鼓励华侨港澳同胞捐办公益事业支援家乡建设办法》(揭府〔1995〕15号)执行。捐赠的款物和捐赠款物兴办的公益项目,其所有权归国家或者集体所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毁坏。
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侨务工作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华侨捐赠事务实施管理和监督。捐赠项目的建设,受赠单位应当设立筹建机构企责有关事宜,项目必须经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侨务部门审核后,报同级人民政府审批,项目的确定和选址,应当符合城乡规划,布局合理,注重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受赠金额人民币10万元以上的项目,必须报市侨务部门备案。
三、捐赠必须遵循自愿原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捐赠人的意愿进行劝募、摊派,捐赠人有权决定捐赠款物的数额、用途、方式和选择受赠单位,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背捐赠人的捐赠意向,擅自改变捐帽款物和捐赠兴办公益项目用途,确需改变原用途的,应当事先征得捐赠人同意,经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侨务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四、捐赠人有权了解捐赠款物的使用情况,有权对捐赠公益项目的设计、施工、使用提出意见。受赠单位有义务将受赠款物的使用、项目建设情况及时告知捐赠人,尊重和采纳捐赠人提出的合理意见。
五、受赠单位接受捐赠后,必须向捐赠人开具收据,登记入帐,实行专项管理,并报其上级主管部门和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侨务工作主管部门备案,捐赠的款项必须专户储存,专款专用,不格移用、挪用。
项目落成后,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颁发华侨捐赠兴办公益项目确认证书,受赠单位应当建立各项管理制度,做好保养、维护和管理工作。
六、因城乡建设需拆迁华侨捐赠兴办公益项目的建筑物及配套设施,应当事先告知捐赠人和受赠单位,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侨务工作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并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建筑物及配套设施的拆迁,应当尊重捐赠人和受赠单位的意见,由拆迁部门异地重建或者参照《广东省拆迁城镇华侨房屋规定》对受赠单位予以补偿,因拆迁使受赠单位造成损失,由拆迁部门按国家有关规定予以补偿。
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主管部门追究直接责任人和主管领导的责任,并按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背捐赠自愿原则进行劝募、摊派造成不良影响的;
(二)侵占、毁坏华侨捐赠的物品或者捐建的建筑物的;
(三)违背捐赠人的捐赠意向,擅自改变捐赠款物和捐赠兴办的公益项目用途;
(四)擅自拆迁华侨捐赠兴办公益项目的建筑物及配套设施的;
(五)在捐赠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六)贪污、挪用捐赠款物的。
八、本意见适用于香港、澳门、台湾同胞的捐赠活动;台湾同胞的捐赠事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台湾事务主管部门负责管理。
以上意见,如无不妥,请批转各地、各部门执行。
揭阳市人民政府侨务办公室
一九九七年十一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