揭府〔1997〕88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
为进一步巩固和提高整顿农村电价的成果,落实省人民政府提出的到1998年农村到户电价控制在每千瓦时1.50元以内的目标,根据省人民政府粤府〔1997〕52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粤府办〔1994〕40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理顺我市农村水利电力管理体制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在农村镇(乡)设立水电管理所,实行一套人马两块招牌(内分水利所、供电所),统一核算的管理体制。行政上受当地镇(乡)人民政府领导,代表镇(乡)人民政府行使本镇(乡)管水管电职能,业务上接受上级水利、电力主管部门的指导。
二、取消原管理区(村)一级管电机构,由镇(乡)供电所直供到户。具体实施可分两种模式:一是在镇(乡)人民政府所在地周围各村,由于经济条件和供电环境好,可由镇(乡)水电所直接管理到用户;二是对较边远的行政村,可由镇(乡)水电所派员或成立电管站进行管理。禁止私人承包管电和无证人员管电。
三、实施分步到位的电价管理办法。各县(市)电力局应根据本县(市)电价水平,各镇(乡)、管理区(村)供电线路及变压器损耗的实际情况,提出全县(市)各镇(乡)、管理区(村)到农户的电价方案,经县(市)物价局审核后,报县(市)人民政府批准执行,并报市物价局、电力局备案。
市区各镇、村的售电价格由市物价局核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执行。具体电价在原售价基础上先降一部分,其余电价差用以偿还直供的电网改造投资,投资款还清后,电价实行市区统一分类电价。
四、各县(市、区)、镇(乡)、管理区(村)不得向管电机构下达利润及管理费上缴任务。严禁一切形式的乱加价、乱摊派、乱收费。
五、各镇(乡)要对供电线路作出计划,分期分批进行改造。改造所需资金继续采取电力部门、集体和用电户“三个一点”的办法筹集,各级银信部门要给予资金支持。
六、各级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认真理顺农村水利电力管理体制,此项工作要在1998年上半年全面完成。
七、市人民政府揭府〔1997〕56号文提出的理顺农村电价管理体制有关问题,均以本通知为准执行。
揭阳市人民政府
一九九七年十一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