揭府〔1997〕8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
现将《揭阳市区环境噪声达标区管理暂行规定》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揭阳市人民政府
一九九七年十一月七日
揭阳市区环境噪声达标区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控制环境噪声污染,保护和改善人民群众的生活环境和工作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的有关规定,结合市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环境噪声,是指在工业生产、建筑施工、交通运输和社会生活中所产生的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声音。环境噪声污染是指所产生的环境噪声超过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标准,并干扰他人正常生活、工作和学习的现象。
第三条 揭阳市区环境噪声达标区以榕江北河为界,分南北两片,南片区为西环城路(6号西街)以东,12号街以西,南、北河之间地带。北片区为8号街以东,13号街以西,2号路以南,6号路以北地带。
第四条 环境保护部门实施对环境噪声达标区的统一管理。公安、交通等部门及港务监督机构应按各自职责,对达标区内的交通运输和社会生活噪声实施监督管理。
第五条 在环境噪声达标区内新建、扩建、改建的建设项目,根据该达标区环境噪声标准,需要配置环境噪声污染防治设施的。应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以保证排放的噪声达到该区域环境噪声标准。
第六条 位于环境噪声达标区内,向周围环境排放噪声的企事业单位,其边界噪声不超过该区域所执行的《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标准》。超过标准的,应限期治理和限制作业时间。
第七条 位于环境噪声达标区内自备电源的用电单位和个人,应落实防治噪声措施,产生的环境噪声不得超过标准。
第八条 在环境噪声达标区内行驶的机动车辆,必须使用符合要求的低音喇叭,禁止使用高音、怪音喇叭,不得乱鸣声号,不得用喇叭叫人、叫门;夜间23时至翌日6时禁鸣喇叭。
第九条 禁止在环境噪声达标区范围内架设、使用高音喇叭,确因特殊需要,须经公安部门批准。
第十条 文娱、体育场所及商业、服务业的经营者,应对其产生的噪声采取有效措施,使环境噪声达到国家规定的标准。禁止任何单位、个人用音响设备在环境噪声达标区内宣传商品。
第十一条 在环境噪声达标区内施工的建筑施工单位必须做好施工现场管理工作,实行文明施工,不得高声喧哗,避免噪声。
第十二条 在环境噪声达标区内的建筑施工工程应积极推选混凝土搅拌站代替施工现场搅拌,推行使用商品混凝土,尽量采用低噪声的打(钻)桩机具和其他施工机具。
第十三条 除抢险工程外,禁止夜间22时至翌日6时,在噪声达标区内使用各种打桩机、搅拌机、推土机、挖掘机、卷扬机、振荡器、电锯、电刨、风动机具和其他造成噪声污染的施工设备。
因保证施工质量或市政公用工程需要夜间作业的,须经市建设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十四条 每日12时至14时、22时至翌日6时,禁止在环境噪声达标区内的住宅区使用电钻、电锯、电刨等工具制作家具、维修房屋;家庭娱乐活动和使用音响设备,不得影响四邻。
第十五条 在环境噪声达标区内不得新建生猪屠宰场。原有的生猪屠宰场必须采取封闭式隔音处理,将环境噪声降低到国家规定的标准之内。
第十六条 在环境噪声达标区范围内的榕江南、北河河段,禁止船只在每日12时至14时、22时至翌日6时鸣放汽笛。
第十七条 对违反本规定第五条、第六条规定的,由环境保护部门根据环保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理。
第十八条 对违反本规定第七条、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 的,由环境保护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罚款。
第十九条 对违反本规定第九条、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公安机关根据不同情节给予警告或者处以罚款。
第二十条 本规定由揭阳市环境保护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自颁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