揭府办〔1997〕5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
现将省减轻企业负担工作领导小组转发国家六部门《关于填报企业负担清理整顿统计表的通知》(国经贸〔1997〕632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填报。结合我市实际。对填报工作提出如下要求:
一、市直有关部门按照通知要求,对统计表分类填报,并分别报送市人民政府分工负责治乱减负工作的职能部门汇总。
(一)行政事业性收费(表一、表六之一)报市物价局汇总;
(二)罚款(表二、表六之二),基金(表三、表六之三)中属国务院、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批准的项目,集资(表四、表六之四)中属国家法律、法规和国务院规定的项目,报市财政局汇总;
(三)各种摊派(表五、表六之五)报市经委汇总;
(四)基金(表三、表六之三)中属国务院其他部门、省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及市(地)县政府和部门批准的项目,报市民政局汇总;
(五)集资(表四、表六之四)中属国家法律、法规和国务院规定之外的项目,报中国人民银行揭阳市分行和市计委汇总;
(六)处理有关案件情况(表七)报市监察局和市纠风办汇总;
二、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按照通知要求,对统计表分类填报。由各县(市、区)减轻办分类汇总后按上述要求分别报市物价局、市财政局、市经委、市民政局、中国人民银行揭阳市分行、市计委、市监察局和市纠风办,同时抄报市减轻办。市政府分工负责治乱减负工作的职能部门对其进行全市分类汇总后报送市减轻办累计汇总。为了避免项目重复,统计汇总时要加以区别。
三、各县(市、区)、市直有关部门、市政府分工负责治乱减负工作的职能部门填报汇总的统计表必须由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部门领导同志审核并加盖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部门印章后报出。市减轻办累计汇总后,由市政府领导同志审核并加盖市人民政府印章后,报送省减轻企业负担办公室。
四、统计表从1997年1月起填报,1998年1月5日前上报1997年1月起的累计数,以后按季度填报。市直有关部门和各县(市、区)减轻办必须于每季度第一个月的5日前向市政府分工负责治乱减负工作的职能部门报上个季度的统计表。市政府分工负责治乱减负工作的职能部门必须于每季度第一个月15日前向市减轻办上报上个季度的汇总统计表。
五、报送地址:
(一)揭阳市减轻办(市直机关办公大楼二楼211房,邮编:522010,联系电话:8768027)
(二)揭阳市物价局(新兴东路市直机关第二办公大楼五楼,邮编:522000,联系电话:8629345)
(三)揭阳市财政局(东山区10号街,邮编:522010,联系电话:8739206)
(四)揭阳市民政局(新兴东路市直机关第二办公大楼二楼,邮编:522000,联系电话:8628248)
(五)揭阳市计委(市直机关办公大楼十一楼,邮编:522010,联系电话:8768165)
(六)揭阳市监察局、市纠风办(市直机关办公大楼九楼,邮编:522010,联系电话:8768194)
(七)中国人民银行揭阳市分行(新兴路揭阳宾馆旁边,邮编:522000,联系电话:8629034)
揭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一九九七年十二月八日
转发国家六部门《关于填报企业负担清理整顿统计表的通知》
粤减〔1997〕03号
各市人民政府,省直属有关单位:
现将国家六部门联合下发的国经贸〔1997〕632号文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填报。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对填报工作提出如下要求:
一、省直有关部门按照通知要求,对统计表分类填报,并分别报送给省政府分工负责治乱减负工作的职能部门汇总。
①行政事业性收费(表一、表六之一)上报省物价局汇总。
②罚款(表二、表六之二),基金(表三、表六之三)中属国务院、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批准的项目,集资(表四、表六之四)中属国家法律、法规和国务院规定的项目,上报省财政厅汇总;
③各种摊派(表五、表六之五)上报省经委汇总;
④基金(表三、表六之三)中属国务院其他部门、省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及地县市政府和部门批准的项目,上报省民政厅汇总;
⑤集资(表四、表六之四)中属国家法律、法规和国务院规定之外的项目,上报中国人民银行广东省分行和省计委汇总;
⑥处理有关案件情况(表七)上报省监察厅和省政府纠风办汇总。
二、各市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按照通知要求,对统计表分类填报。由各市减轻办分类汇总后按上述要求分别上报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经委、省民政厅、中国人民银行广东省分行、省计委、省监察厅和省政府纠风办,同时抄报省减轻办。省政府分工负责治乱减负工作的职能部门对其进行全省分类汇总后报送省减轻办累计汇总。为了避免项目重复,统计汇总时要加以区别。
三、各市、省直有关部门、省政府分工负责治乱减负工作的职能部门填报汇总的统计表必须由市政府、省直有关部门和各职能部门领导同志审核并加盖市政府、省直有关部门、各职能部门印章后报出。省减轻办累计汇总后,由省政府领导同志审核并加盖省政府印章后,报送国务院减轻企业负担办公室。
四、统计表从1997年1月起填报,1998年1月15日前上报1997年1月起的累计数,以后按季度填报。省直有关部门和各市减轻办必须于每季度第一个月的15日前向省政府分工负责治乱减负工作的职能部门上报上个季度的统计表。省政府分工负责治乱减负工作的职能部门必须于每季度第一个月的25日前向省减轻办上报上个季度的汇总统计表。
五、报送地址:
1、广东省减轻办(广州市东风中路305号省经委二楼邮政编码:510031 联系电话:83133295)
2、广东省物价局(广州市东风中路305号省物价局 邮政编码:510031 联系电话:83134155)
3、广东省财政厅(广州市北京路376号 邮政编码:510030 联系电话:83344558)
4、广东省民政厅(广州市越华路118号 邮政编码:510030 联系电话:83754714)
5、广东省计委(广州市东风中路305号省计委 邮政编码:510031 联系电话:83133010)
6、广东省监察厅、广东省纠风办(广州市东山区美华中路1号 邮政编码:510082 联系电话:87786145)
7、中国人民银行广东省分行(广州市沿江西路137号邮政编码:510120 联系电话:81888748—2403)
广东省减轻企业负担工作领导小组
一九九七年十月三十日
关于填报企业负担清理整顿统计表的通知
国经贸〔1997〕63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有关部门:
为认真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治理向企业乱收费、乱罚款和各种摊派等问题的决定》(中发〔1997〕14号),更好地了解各地区、各部门工作进展情况,国务院减轻企业负担部际联席会议决定,对清理整顿进展情况进行统计。现将有关统计表印发给你们,请按以下要求填报:
一、清理整顿统计表必须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国务院有关部门领导同志审核并加盖政府或部门印章后报出。
二、清理整顿统计表为季度报表,各地区、各部门必须在每季度第一个月内,上报上个季度的统计表。
三、清理整顿统计表从1997年第三季度开始填报。
四、报送地址:
北京市宣武区宣武门西大街26号
国家经贸委国务院减轻企业负担办公室
邮编:100053 联系人:许国禄 齐娜
联系电话:63192617(传真) 63192618 63192644
同时抄报国家计委、财政部、监察部、审计署、国务院纠风办。
附件:略。
国家经贸委 国家计委
财政部 监察部
审计署 国务院纠风办
一九九七年十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