揭府办〔1997〕51号
榕城区人民政府,东山区、市经济开发试验区管委会,市府直属有关单位:
市区原有小电镀厂分散布点,污染严重,经过多次整顿治理,大多数小电镀厂已停产或迁入电镀工业区,大大改善了市区环境质量。但至今仍有少数小电镀厂未停产或未按规定搬迁,继续污染环境。《国务院关于环境保护若干问题的决定》明确规定:在1996年9月30日以前,对漂染、电镀等企业,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责令其立即关闭或停产。对逾期未按规定取缔、关闭或停产的,要追究有关地方人民政府主要领导人及有关企业负责人的责任。为落实国务院《决定》精神,彻底做好市区181平方公里范围内各分散小电镀厂的清理整顿工作,经市人民政府同意,作如下通知:
一、自本通知发出之日起,市区181平方公里范围内所有在市电镀工业区以外的小电镀厂,必须立即停止生产,并于7天内拆除一切生产设备。逾期不停产并拆除设备者,由当地人民政府(管委会)组织有关部门强行拆除,并没收所有生产设备及材料。情节严重者,追究当事人的法律责任。
二、原已申请迁入电镀工业区内生产的厂家,必须自通知发出之日起,10天内办理完有关租赁手续,15天内完成搬迁工作;逾期不办理者,取消其进入电镀工业区内生产的资格,并由工商行政部门予以查处。
三、清理整顿工作由各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负责,公安、工商、环保部门配合。各区主要领导要切实加强领导,落实专人负责,在11月10日前全面完成清理任务。各自辖区内今后如发现有违法生产的小电镀厂,要责令其立即停产并组织拆除,并按有关法律规定对当事人进行严肃处理。各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要落实措施。实行本辖区内无小电镀厂的目标责任制。
四、各区清理工作结束后,11月中旬市人民政府将组织有关部门对各区清理情况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由市人民政府给予表扬奖励;验收不合格的,限期整改,并给予通报批评,必要时由新闻单位进行曝光,对限期整改不合格的,要追究当地人民政府(管委会)主要领导人的责任。
揭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九九七年十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