揭阳市人民政府

www.jieyang.gov.cn

1997年4-6月份市政府工作会议决定事项
来源:揭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作者: 发布时间:2022-12-23 16:28:17 浏览次数:- 【打印】 【字体: 分享到:

(一)


  4月8日,戎铁文副市长在揭西县金华镇主持金鲤大桥改建工程现场办公会,决定了如下事项:

  一、成立金鲤大桥改建工程指挥部,由林应忠(市交委)任总指挥,刘惠光(普宁市政府)、高史佑(揭西县政府)、蔡和平(市交委)任副总指挥,蔡家仁(普宁市交通局)、刘文纪(揭西县交通局)、刘少波(市地方公路总站)为成员,负责工程建设的组织、指挥、管理和协调工作。指挥部下设办公室,由刘少波兼任主任,办公室人员由指挥部从相关部门抽调组成。二、关于工程建设规模、资金筹措、施工工期及工程管理问题。(一)工程建设规模及标准按广东省路桥勘察设计院设计的“金鲤大桥改建工程两阶段施工图设计文件”执行。(二)工程资金筹措办法;由普宁市、揭西县政府各出资240万元,分两次汇入市交委账户,第一次于1997年8月各汇入100万元,第二次于1998年6月各汇入140万元,不足部分由市交委负责筹措。市交委应积极向省争取资金扶持。(三)施工工期:1997年5月动工,1998年6月竣工。(四)要严格依照工程管理规定和基建程序进行建设,严格工程质量管理,确保按时按质完成工程建设任务。三、为确保金鲤桥安全,普宁市、揭西县政府和交通部门以及金华镇、鲤湖镇要采取措施,禁止在大桥上下游各500米范围内挖砂取土及其他危及大桥安全的行为,并清除污染源,限制载重汽车通过,要求落实专人观察和管理。(见《市政府工作会议纪要》第6期)


(二)


  4月11日,受戎铁文副市长委托,卢奇发副秘书长主持召开会议,研究协调我市建设工程抗震设防和工程建设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有关问题,决定了如下事项:

  一、会议认为,1995年国家已将粤东及其近海地区划为全国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各有关部门要认清震情,进一步提高对抓好防震减灾工作重要性的认识,认真贯彻落实《揭阳市工程建设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暂行办法》(揭府〔1994〕40号文),切实加强我市建设工程抗震设防和工程建设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二、市地震局是我市防震减灾工作的职能机构,要认真履行职责,切实抓好我市工程建设抗震设防标准审定及工程建设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计划、建设、规划、设计、国土等部门要依照各自职能,积极配合市地震局做好这项工作。三、揭府〔1994〕40号文规定的“六大工程”及地震烈度值(大于或等于Ⅶ度)分界区域内的重点工程,必须在建设工程项目立项论证阶段进行建设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及建设工程抗震设防标准审定。建设单位必须在工程项目的立项论证阶段。将拟建工程的有关资料、文件报送市地震局,由市地震局审定建设项目抗震设防标准及按规定开展建设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并核发《建设项目抗震设防审批表》,作为计划、建设管理部门审核立项和办理报建手续的必需文件。各有关单位在建设工程报建程序运作中应按规定严格把关,工程竣工验收时,应有市地震局派员参加。凡未进行建设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及建设工程抗震设防标准审定的“六大工程”,计划部门不予立项,建设管理部门不予核发工程设计通知书和开工许可证,设计部门不予设计。四、建筑设计部门要严格按市地震局审定的抗震设防标准或工程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提供的地震动参数进行工程抗震设计,不得随意更改抗震设防标准,有关单位在审查工程设计图时应依据规定严格把关。五、对违反省、市有关文件规定,不按要求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或随意更改工程抗震设防标准,使工程建筑造成重大经济损失、人员伤亡的,应追究有关单位和直接责任人的行政和经济责任;触犯刑律的,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六、市在今年下半年将组织各有关单位对全市“六大工程”进行一次抗震设防和建设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大检查,检查结果将及时予以通报。(见《市政府工作会议纪要》第7期)


(三)


  4月22日下午,杨如龙副市长在揭东县地都镇政府主持召开会议,讨论研究了阳光电厂送出配套工程建设等问题,决定了如下事项:

  一、阳光电厂送出工程采用2回110千伏线路送出。本期新建1回阳光电厂至110千伏地都变电站和110千伏炮台变电站至110千伏地都变电站及其配套设施;拟建1回阳光电厂至110千伏登岗变电站,110千伏登岗变电站至220千伏云路变电站,为潮汕机场的四通一平做好准备工作。会议要求揭阳电力工业局抓紧着手组织110千伏登岗变电站选址和阳光电厂至110千伏登岗变电站、110千伏登岗变电站至220千伏云路变电站线路的勘查设计工作。二、110千伏地都变电站建设规模:(一)主变容量:2×40000千伏安,本期先上1×40000千伏安。(二)110千伏母线采用单母带旁路方案。(三)110千伏出线间隔3回。本期先上2回(110千伏地都变电站至110千伏炮台变电站1回;110千伏地都变电站至阳光电厂1回),预留1回。(四)10千伏出线14回,本期建设6回。(五)补偿电容;2×4800千乏,本期上1×4800千乏。三、关于110千伏地都输变电工程建设及资金筹集的问题。揭东县负责该工程的立项、征地及10千伏构架以外出线20公里(每公里16万元,计320万元)线路建设,以上两项资金由揭东县筹集解决;揭阳电力工业局负责站址四通一平;站内土建、设备订购和安装的资金(按概算)主要由阳光电厂负责,部分在市电力建设费中列支。四、鉴于原110千伏潮红线走廊必须腾出让给110千伏地阳线路,会议同意由阳光电厂在送出配套工程资金中补助200万元,帮助地都镇10千伏出线架设。五、鉴于地都镇现仍由汕头市供电,为了合理划分供电区域,会议确定110千伏地都变电站建成后,该镇应由揭阳市网供电,趸售给该镇的电价原则上不高于汕头趸售价(调价因素除外),实际电价由揭阳电力工业局与揭东电力局按有关规定进行测算确定。六、会议要求各有关单位要密切配合,加快工程建设进度,尽快完成阳光电厂送出配套工程的建设任务,力争在今年10月返送电给阳光电厂,为阳光电厂并网投产创造好条件。(见《市政府工作会议纪要》第8期)


(四)


  5月8日上午,杨如龙副市长主持召开会议,讨论研究东山区东兴办事处玉浦村区域改直供电问题,决定了如下事项:

  一、会议认为,玉浦村位于市区东山片区中心,但目前玉浦村区域用电仍由东山供电公司趸售给该村,再由该村自供电,造成电价抬高,增加群众负担。会议决定玉浦村区域应尽快改由东山供电公司直供电。二、供电部门要认真做好玉浦村区域电网改造规划,并要注意把电网改造和旧村改造规划结合起来。三、玉浦村区域电网改造所需投资,原则同意少部分在市电力建设费中列支,大部分以电价差收入的形式予以补偿,即该区域直供电后,电价在现有基础上先下降一部分,让群众受益,调低后的电价与普通电价的电价差收入,用以偿还电网改造投资,投资还清后,电价调整为普通电价。四、玉浦村区域内目前仍有部分柴油机组合发电,威胁着电网安全,噪声、废气污染又影响群众生活。在目前市区电力充足,供电部门能保障正常供电的情况下,该区域直供电后,应按规定停止柴油机组自发电。玉浦村自有的机组可考虑作为备用电源,或由电力部门收购转卖,由该村和电力部门研究确立。五、各有关单位要从顾全大局,减轻群众负担,为群众办实事的高度出发,密切配合,抓紧开展工作,力争在年底前完成玉浦村区域改直供电工作。(见《市政府工作会议纪要》第9期)


(五)


  5月28日下午,受江东海市长的委托,蔡文强副秘书长主持召开会议,研究市区户外广告、夜市临时摊点的管理、收费等问题,决定了如下事项:

  一、管理权限的划分。(一)户外广告的管理和发证,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为主,市容环卫局协助;市工商局在办理户外广告登记发证时,应先征得市城规局、市容环卫局、交警支队同意。(二)现有夜市临时摊点的管理和收费按市“三定”方案规定以市容环卫局为主,市工商局协助定点;夜市临时摊点许可证由市容环卫局负责登记发放,如需临时占用城市道路,应先征得市城规局、交警支队同意。二、收费单位和分配形式。收费实行“一站制”和“按比例分成”办法。(一)户外广告经营者和场地出租者,应按年广告营业额和场地占用费1%向市工商局缴纳广告管理费,收取的广告管理费按市工商局60%、市容环卫局40%的比例分配。设置户外广告如需临时占用城市道路的,由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按规定标准统一收取城市道路临时占用费,收取的占用费与市交警支队各按50%的比例分配。(二)夜市临时摊点应缴纳的工商行政管理费、垃圾代运费,由市容环卫局统一收取。收费标准:工商行政管理费:每摊位每月15—30元,个别较大型的饮食摊点可适当提高,但不能超过国家规定的收费标准。此项收费按市容环卫局70%,市工商局30%的比例分配。垃圾代运费:饮食业每摊位每月15-25元,其他行业每摊位每月5-10元。夜市临时摊点如需临时占用城市道路的,由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统一收取城市道路临时占用费。收费标准:每天每平方米不超过0.04元。收取的占用费与市交警支队各按50%的比例分配。三、收费的管理。(一)有关职能部门要各司其职,依法办事,文明执勤,密切配合,共同搞好管理工作。(二)属行政性收费的,收费单位应向市物价局申领收费许可证,统一使用市财政局印制的收费专用票据,自制的票据无效。(三)上述收费要执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缺席。收费单位要将收费全额上缴市财政局,由市财政局按分成比例返拨有关单位,专款专用,返拨的时间不得超过1个月。(见《市政府工作会议纪要》第10期)


(六)


  5月30日下午,受江东海市长委托,市政府副秘书长、办公室主任蔡文强主持召开会议,就揭东县反映市直有关部门到该县企业收费、罚款、查处等问题,听取了市直有关部门的情况汇报,讨论决定如下事项:

  一、关于市直部门到揭东县实施管理出现的问题。会议认为,市直有关行政执法部门到揭东县等辖区,依法行使行政管理权,对违章企业实施监督管理是合法的,但在具体工作中出现一些偏差,必须认真加以纠正。(一)有的行政执法部门对企业违章行为的处罚不按程序办理手续,未作出处罚决定,便先收取罚款。《行政处罚法》规定,没有法定依据或者不遵守法定程序的,行政处罚无效。(二)个别执法行为超越职权范围。对企业的违章行为,有的应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作出处罚决定,但有的行政执法部门超越职权范围,擅自作出处罚决定。《行政处罚法》规定,行政处罚,由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超越职权范围实施的行政处罚无效。(三)有的罚款没有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票据,违反了罚没款管理规定。(四)市与县有关职能部门之间的协调配合有待进一步加强。二、今后市与县(市、区)各职能部门实施行政管理的几点要求。今后,市直各行政执法部门对本级或下级企业实施行政管理时,要进一步树立为基层服务、为维护社会稳定服务、为促进经济发展服务的指导思想。具体要求是:(一)要以机关“三定”方案的职能和有关法律、法规为依据,坚持逐级负责、分级管理的原则,依法行使职权,认真做好行政管理工作。(二)上级职能部门如需越级查处下级单位或企业违法违章行为的,原则上要通知下级主管部门配合。个别特殊案件需要单独查处的,在查清基本情况后24小时内,应通报当地主管部门。(三)下级主管部门接到上级职能部门要求对下级单位或企业依法实施检查的通知后,要积极配合,不得以任何理由推托阻挠,影响正常的行政管理工作。(四)被检查单位或企业违反规定,需给予处罚的,要严格按照《行政处罚法》规定的程序办理有关手续。(五)实施收费或罚款时,要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票据。部门自制的票据无效。行政事业性收费必须办理收费许可证。(六)各部门的收费、罚款,要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规定,款项一律上缴财政后,再申请拨给所需办案经费或业务经费。三、几个具体问题。(一)关于揭阳市健通玻璃有限公司管理费的收取问题。鉴于该企业的税款在揭东县缴纳,同意该企业的管理费由揭东县收取。今后,企业管理费的收取,按现行财税体制归口,纳税户的税款在市缴纳的,企业管理费由市收取。纳税户的税款在县(市、区)缴纳的,企业管理费由县(市、区)收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二)关于揭东县月城镇寨内村小电镀厂的停业、关闭问题。该地小电镀厂已造成严重污染,请揭东县政府根据国务院《关于环境保护若干问题的决定》,立即采取措施,依法给予停业、关闭。这些电镀企业如确需续办,可搬迁到市规划的电镀工业区内集中经营。处理情况请县政府于6月底前专题报告市政府。市环保局、公安局要负责督促落实。(三)关于揭东县玉湖镇气象警报系统管理费及服务费的收取问题。鉴于揭东县未设立气象局,同意其气象警报系统由市气象局负责管理、服务并收取相应的政策性费用。收费标准按《广东省物价局关于气象专业服务收费的批复》(粤价费字〔1987〕48号)规定执行。如果今后揭东县成立气象局,该项目的服务、收费归口揭东县。(四)揭东县反映的市直一些部门到该县企业收费、罚款的问题,由市财政局会同物价局弄清情况并提出处理意见后,专题报告市政府。(见《市政府工作会议纪要》第11期)


相关阅读
揭阳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