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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劳动用工管理切实搞好就业工作若干问题的通知
来源:揭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作者: 发布时间:2022-12-23 16:27:35 浏览次数:- 【打印】 【字体: 分享到:

揭府〔1997〕5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

  根据省政府《关于搞好劳动力结构调整妥善解决再就业问题的通知》(粤府〔1996〕84号),为加强我市劳动力市场管理,促进充分就业,妥善解决失业人员和富余职工(以下称“两类”人员)再就业问题,现通知如下:

  一、明确劳动管理范围,落实管理责任

  (一)劳动用工管理的划分原则上按企业的隶属关系确定。即市直企业由市劳动行政部门管理,各县(市、区)的企业由同级劳动行政部门管理。

  县(市、区)属企业经市批准组建集团公司或冠市名的,其劳动用工管理仍由各县(市、区)劳动行政部门负责。

  (二)中央、省部属、部队和外地驻揭单位的企业的劳动用工由市劳动局负责管理。

  (三)中外合资、合作和“三来一补”企业的劳动用工管理,按中方合作方隶属进行划分,中方合作方为市属企业的。由市劳动行政部门负责管理;中方合作方为县(市、区)属企业的,由县(市、区)劳动行政部门负责管理。独资企业属市外经贸部门审批的,其劳动用工管理由市劳动行政部门负责;属县(市、区)外经贸部门审批的,其劳动用工管理由县(市、区)劳动行政部门负责。

  各县(市、区)劳动行政部门应严格按照上述管理原则执行,落实管理责任,不得擅自越权,避免多头管理现象。

  二、加强用工管理,促进“两类”人员再就业

  (一)各用人单位包括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各类经济组织以及中央、省部属、部队和外地驻揭单位(下同)招收使用本市户口的合同制工、临时工均必须凭《用工许可证》到隶属劳动行政部门申报用工计划(属行政机关、事业单位的,须凭人事、编制部门的计划申报),经批准后方可招用。招用时须经劳动部门审查,符合招用工条件人员给予办理用工手续、签订劳动合同,并办理鉴证。

  (二)用人单位用工必须依照“先城镇后农村,先本地后外地,先省内后省外”的原则,合理配置劳动力资源,调整劳动力结构,严格按市劳动局“关于使用外省劳动力和本省农村劳动力工种(专业)分类调控目录”执行。在招用工中,各单位都要由劳动部门统筹一定的比例安置“两类”人员。

  (三)一些行业、工种确需招用外地劳动力的,应全面实行流动就业证、卡合一和《用工许可证》制度。逐级向劳动行政部门申报计划。

  (四)市直企业单位以及中央、省部属、部队和外地驻揭企业单位的职工在市区范围内调动,各区属企业单位调入市直企业单位的,须到市劳动局办理调动手续,同时办理劳动合同解除(终止)、签订、鉴证等手续。凡调入行政机关、事业单位的,一律要有人事、编制部门的增人计划卡。属各县(市、区)企业单位调动,须按隶属关系到所属县(市、区)劳动局办理调动手续,凡调入揭阳市区(涉及户、粮关系)的职工应报市劳动局备案。

  (五)要积极做好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贯彻执行粤府〔1997〕1号文精神,实行指令性计划为主与自谋职业、自找单位相结合的办法,纳入全市再就业工程统一安排。

  三、清理整顿社会职业介绍机构,维护劳动力市场秩序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从事职业介绍活动。严格执行国家劳动部《职业介绍规定》(劳部发〔1995〕408号),省劳动厅、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省公安厅《关于整顿社会职业介绍机构的通告》(粤劳服〔1995〕4号)和《揭阳市再就业工程实施办法》(揭府〔1996〕56号),劳动、工商、公安部门要对社会职业介绍机构进行清理整顿,完善审批程序,从严把关,加强监督,规范管理。对非法职业介绍机构,坚决予以取缔和打击;对超越范围介绍省外、市外劳动力或假中介之名行骗的,一律依法予以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要通过清理整顿和规范管理,维护我市劳动力市场秩序,促进我市劳动力市场的健康发展。

  四、依法实行劳动监察,全面实施劳动年审制度

  各级劳动行政部门和所有用人单位都要按照依法治市要求,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认真执行省和市人民政府《关于实行劳动年审制度的通知》(粤府〔1996〕4号、揭府〔1996〕68号),对《用工许可证》实行年审制,与劳动年审同步进行。对不执行国家对妇女、大龄职工、残疾人等特殊群体保护就业政策,抵制接受政策性安置人员,违反就业政策招用(调)工或私招乱雇,侵犯职工合法权益的单位和个人,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依法进行监察处罚。



  揭阳市人民政府

  一九九七年六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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