揭府〔1997〕5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集贸市场税收分成问题的通知》(财预字〔1995〕65号),确保地方税收征管工作正常开展,按照省政府今年1月15日在全省财税工作会议提出的关于我省地税部门经费暂不实行垂直,按分级管理原则,分别由同级财政解决的要求,现就解决我市地税部门部分补充经费问题通知如下:
一、从1997年1月1日开始,各县(市、区)可结合实际,以不低于去年拨给地税部门正常经费(不含超收奖励)为原则、可按地税部门征收地方税收收入入库数的6%至9%的比例,报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由地税部门逐月在同级金库中提取作为补充经费。
二、地税部门的基层单位是按行政区域设立的,考虑到其基层税务所多,维修所需费用缺乏,各县(市、区)可在每年地税部门征收的地方收入额按1%至2%比例,由同级财政部门一次拨给地税部门作为专项资金,用于基层税务所的维修费用。
三、实行经费与税收收入挂钩后,全市各级地税部门要发扬艰苦奋斗,勤俭节约的精神,调动地税队伍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努力完成我市每年税收任务,为发展经济作出贡献。
四、今后省如出台有关税务经费管理办法,则按省的办法执行。
揭阳市人民政府
一九九七年六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