揭府〔1997〕4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
市政府同意市民政局《关于在我市建立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工作意见》,现批转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揭阳市人民政府
一九九七年六月十一日
关于在我市建立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工作意见
市人民政府:
建立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对于保障困难居民的生活,密切政府同人民群众的关系,促进社会稳定,保证改革开放的顺利进行,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去年,市政府颁发了《揭阳市区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暂行规定》,取得了一定成效。但从目前情况看,全市各地建立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工作进展较慢,未能达到预期目标,为此,特提出如下工作意见:
一、各级人民政府要切实加强对建立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工作的领导
建立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是改革开放形势的需要,是党中央、国务院提出的要求,各级政府必须高度重视,列入议事日程。政府主要领导要亲抓,落实专人分管此项工作。要成立专门工作机构,具体实施居民最低生活调查及组织制定保障线标准工作,及时协调解决好工作过程中出现的问题,确保1997年10月底前全面建立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线制度。
二、合理、科学地制定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线标准
合理、科学地制定保障线标准是建立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关键。各地要本着既维持救济对象的基本生活需求,又不养懒汉的原则,根据当地经济发展状况、财政承受能力和物价指数等因素,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组织基层工会、民政、企业干部和社会各界人士进行认真研讨,力求把保障线标准定得更加合理、科学。
三、认真落实好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
落实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是建立和实施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基本保证,按现行的财政体制,我市应采取分级负担的办法落实保障资金。即企业困难职工的保障资金,由企业自行解决,企业解决不了的,由其上级主管部门负责解决;城镇无业居民和农村困难户的最低生活保障资金,由县(市、区)、乡镇财政分级负担,比例由各地自行规定。各级财政部门应将所需资金逐年列入预算,然后拨给民政部门掌握使用。民政部门应将资金按期足额发到困难对象手中。
以上意见,如无不妥,请批转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贯彻执行。
揭阳市民政局
一九九七年六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