揭府〔1997〕4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
现将《揭阳市公共生活“十不准”守则》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揭阳市人民政府
一九九七年六月四日
揭阳市公共生活“十不准”守则
一、不准说污言秽语。
二、不准随地吐痰、乱丢垃圾杂物。
三、不准闯红灯、抢道、乱穿马路、乱停放车辆。
四、不准乱涂、乱贴、乱搭、乱建。
五、不准破坏公共设施、损毁花草树木。
六、不准搞封建迷信活动。
七、不准打架斗殴、酗酒、赌博。
八、不准非法排放“三废”、制造噪声。
九、不准乱摆摊设点、占路为市。
十、不准制造、贩卖伪劣商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