揭府〔1997〕4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
市人民政府同意市监察局《关于对县级财政部门粮食减亏借款等专项资金使用情况执法监察的意见》,现批转给你们,请连同揭府〔1997〕31号文一并贯彻执行。
揭阳市人民政府
一九九七年五月三十日
关于对县级财政部门粮食减亏借款等专项资金使用情况执法监察的意见
市人民政府:
1992年底,省人民政府为补贴我市各县(市、区)粮食经营亏损,促进我市各县(市、区)更好地发展经济,尽快达到摘帽县自给水平,省财政厅先后借给我市各县(市、区)财政“粮食减亏借款”和“摘帽县自给借款”两项专项资金,总共约1亿元,期限5年,到期后,借款应返还省财政厅。为掌握和监督上述两项资金的使用及管理情况,拟把其当作今年执法监察的一项重要内容,在组织清理各县(市、区)财政部门周转金时一并进行清理。在清理中,如发现严重违纪违法问题,将进行严肃查处。
以上意见如无不妥,请批转执行。
揭阳市监察局
一九九七年五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