揭府〔1997〕3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
现将《揭阳市民营科技企业管理实施办法》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揭阳市人民政府
—九九七年五月十三日
揭阳市民营科技企业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民营科技企业的发展,根据《广东省民营科技企业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结合我市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民营科技企业是指以科技人员为主体创办的,以科技创新为主要特征,实行自愿组合,自筹资金,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科研、生产、经营的经济实体。
民营科技企业以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以及新技术新产品研制、中试、生产、示范、推广、销售为主要业务经营范围。
第三条 政府及有关部门应支持和发展民营科技机构,实行与国有科技机构一视同仁的政策待遇。
民营科技企业是社会主义经济的组成部分,其合法权益和正当经营活动受法律保护。
民营科技企业必须依法经营,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和他人利益。
第四条 鼓励离休、退休、辞职、退职及待业的非在职科技人员和海外回归的科技人员在我市创办各种形式的民营科技企业。在职(包括停薪留职)的科技人员申办民营科技企业须经其所在单位同意。
第五条 民营科技企业可以采取独资、合资、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股份合作制等组织形式。
第六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科技行政管理部门是民营科技企业的科技业务管理部门,对民营科技企业实行分级管理,负责其认定、指导和服务,不参与经营活动,不承担经济连带责任。
工商、税务部门及工商联等应按各自职责依法对民营科技企业进行管理。
第二章 设立、认定与变更
第七条 设立民营科技企业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符合民营科技企业的业务经营范围;
(二)民营企业拥有的科技人员应占职工总数的10%以上,或者科技人员占专职从业人员(不含生产工人)的30%以上;年产值(或产品销售额)达到500万元以上,全员劳动生产率10万元以上;
(三)有合法的专利或科技成果、新技术产品、专有技术;
(四)有与业务经营范围相适应的工作条件、固定的工作场所和注册资本。知识产权经合法评估可折价作注册资本,但不应超过注册资本总金额的30%;
(五)有符合规定的名称和依法订立的企业章程。
第八条 申办民营科技企业,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向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民营科技企业资格认定手续,领取民营科技企业认定证书;
(二)持认定手续向同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企业注册登记;
(三)向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
第九条 创办医药、卫生、食品、建筑设计、爆破工程等特殊专业的民营科技企业,须先报归口的专业主管部门审查合格后,再按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第十条 民营科技企业的分立、合并、变更、登记注册内容以及申请实行股份制转换等事项,应经原认定的科技行政管理部门重新认定,并到原核准登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办理变更登记。
第十一条 民营科技企业解散、宣告破产、被撤销或其他原因终止经营时,应依法进行清算,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税务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报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第三章 鼓励与扶持
第十二条 各县(市、区)政府及有关部门要积极鼓励、支持民营科技企业的发展,为其提供良好的环境和条件,帮助其解决发展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第十三条 民营科技企业享受国家、省、市关于高新技术企业、先进技术型企业、新产品、中间试验、技术市场、技术出口等税收及其他优惠待遇。
第十四条 民营科技企业凡经国家和省科技行政管理部门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项目、产品的,自开办之日起,二年内免征所得税。
第十五条 民营科技企业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培训、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承包、技术设计、检测分析的所得,年净收入在30万元(含30万元)以下的,凭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技术合同认定登记证明,报经财税部门审批,免征所得税,超过30万元部分,依法交纳所得税。
第十六条 对列入国家级或省级重点新产品计划项目的产品,国家级新产品可享受三年,省级新产品可享受二年先征后返还新增部分所得税,对新增增值税地方分成部分,由财政部门按不低于50%的比例返还给企业。
第十七条 民营科技企业的技术开发资金可在税前按当前销售额1-2%的比例提取;高技术企业可按3%提取。技术开发资金应专款专用,并建立严格的财务监督制度。
第十八条 经省科委认可的民营科技企业,其进行的引进技术的消化吸收项目投产后,年获税利总额不超过50万元的,经同级财税部门批准,三年内免征所得税,超过部分依法计征。
第十九条 从事开发生产高新技术产品的民营科技企业,经批准可开展进料加工和出料加工业务,海关按有关规定给予办理手续。
第二十条 民营科技企业业务骨干因业务需要出国(出境)的,由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审查后,报有关部门办理审批手续。
第二十一条 在民营科技企业工作满一年以上的科技人员,可参加本市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评审,经评审(或考试)合格的人员按审批权限由各级人事(职改)部门颁发专业技术资格证书。专业技术职务人员由民营科技企业自行聘任。
第二十二条 在本市创办的民营科技企业,经济效益好、贡献大或拥有重大科技成果的市外科技人员,可按规定优先办理入户。
第二十三条 民营科技企业因业务需要,须招聘外地专业人才的,市人才交流服务中心应给予大力协助,其人事档案可存放在市人才交流服务中心。
第二十四条 民营科技企业可以申请和接受委托承担国家、省、市和有关部门的科研项目。民营科技企业取得的科研成果,可以申报鉴定和有关奖励。
第二十五条 鼓励民营科技企业的技术和产品进入国际市场。民营科技企业可以参与对外贸易洽谈和技术交流,自行选择外贸代理机构;可以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利用外资,在境内兴办合资、合作经营企业,独资企业,以及在境外设立分支机构或销售网点。对年出口额达到50万美元以上的民营科技企业,经批准可享有进出口经营及出口产品退税等权利。
第四章 管理
第二十六条 民营科技企业应依法建立健全财务会计制度,配备财会人员,向有关管理部门按期报送会计报表和统计报表。
第二十七条 民营科技企业减免税部分应作为企业新产品开发专项基金,用于产品技术开发和扩大再生产。
第二十八条 民营科技企业及其聘用人员,应按规定实行社会保险。民营科技企业应保障职工合法权益和福利待遇。
第二十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对已登记注册的民营科技企业,每年在工商执照年检前进行评审,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不再按民营科技企业管理。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条 对违法经营、损害国家和群众利益、获取非法利益的民营科技企业,由有关部门依法处理。民营科技企业的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办理民营科技企业有关事项时违反法律、法规及本办法规定,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由市科学技术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自颁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