揭府〔1997〕38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
根据《广东省经济开发试验区管理暂行规定》(广东省人民政府令1996年第7号),经市委常委、副市长联席会议讨论决定,现就揭阳经济开发试验区及其职能机构的职权问题通知如下:
一、揭阳经济开发试验区是经省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经济性区域,在市人民政府领导下,为我市经济发展和改革开放试验服务。试验区管委会是市人民政府的派出机构,代表市人民政府行使市一级管理权限,对试验区实行统一领导。
二、试验区现已设立的职能机构符合精简、高效的原则,保持不变。试验区管委会及其职能机构行使以下职权:
(一)依法制定和公布试验区行政管理规定;制定试验区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依法组织编制试验区总体规划、分区规划和详细规划。
(二)试验区工交办公室在试验区内行使市级经委、科委、乡镇企业局的管理权限。
(三)试验区经贸局在试验区内行使市级计划、外经贸部门的管理权限,行使对试验区内的投资项目(包括“三资”、内联项目)的审批立项、发证,实施对试验区内进出口企业的管理。
(四)试验区国土规划建设局行使市级对试验区土地的统一规划、征用、开发,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发证、抵押登记和管理的具体工作;负责试验区内基建工程的报建审核、招标投标、发证、施工监督;加挂试验区房产管理局牌子,行使市级对房产登记、发证、交易等方面的管理权限;土地出让收入除按国家规定上缴外,由管委会统筹安排;加挂试验区环境保护管理局牌子,行使市级对试验区内环境保护执法与收费等管理权限。
(五)试验区文教办公室实施对试验区内文化、体育等事业的管理,试验区的教育管理按揭府办〔1994〕62号文执行;试验区的卫生防疫工作按揭府办〔1994〕51号文执行。
(六)依法统筹管理试验区的财政、税收、工商等事务;市工商局协助试验区工商局对区内的外商投资企业登记注册、发证等工作。
(七)管理试验区内供水供电、供气及交通等公共事业。
(八)按有关规定决定试验区内行政、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调配、管理、福利待遇、任命和奖惩。
(九)领导试验区内的治安管理工作与户籍管理工作,实施符合试验区实际的户籍管理。具体工作由试验区公安分局与市公安局协商解决。
(十)其他应由管委会行使的职权,具体工作由管委会与市有关部门协商解决。
三、试验区管委会及其职能机构行使市一级管理权限后,要接受市有关部门的指导和监督。市有关部门要支持试验区管委会及其职能机构行使职权,并争取业务上可以直接对口省相应部门。
四、上述三点意见,与《广东省经济开发试验区管理暂行规定》一并贯彻执行。
揭阳市人民政府
一九九七年五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