揭府〔1997〕37号
榕城区、揭东县、揭西县人民政府,东山区、揭阳经济开发试验区管委会,市府直属有关单位:
市人民政府同意市林业局《关于解决原揭阳县远征林场问题的意见》,现批转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揭阳市人民政府
一九九七年五月七日
关于解决原揭阳县远征林场问题的意见
市人民政府:
由于历史的原因,到五十年代末期,原揭阳县(含现在的揭西、揭东、榕城等县、区)森林资源十分贫乏,虽有近二百多万亩山地,但大部分是荒山。五十年代后期和六十年代初期,原揭阳县委、县政府为号召全县人民植树造林,加快绿化荒山步伐,针对全县的实际,从大洋乡、玉湖镇、新亨镇、埔田镇等划出部分边远荒山,无偿安排给曲溪、炮台、登岗、渔湖、东山、磐东、月城、霖磐、桂岭、仙桥、梅云等平原镇创办远征林场,造林绿化。各平原镇自创办远征林场以后,投入了大量的劳力、财力、物力造林、种果、种茶,绿化了荒山,并为社会创造了大量的物质财富。到八十年代初,近二十年时间,为原揭阳县的山地绿化和山区资源开发作出了很大的贡献。
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远征林场的劳力纷纷下山务工经商,林场班子涣散,劳力缺乏,林业建设停滞,甚至倒退。根据我们最近组织的调查,远征林场场部房屋荒废,无领导班子在山,无劳力在山,已完全失去经营,远征林场名存实亡。造成这部分山地又重新荒芜,存在很多问题:一是山火的隐患大且扑救困难。因为远征林场地处边远,大片山地没人管理,野外火源难以控制,随时都有山火发生的可能。一旦发生山火,因经营权不属当地镇(乡),附近群众扑救积极性不高,要组织所有权的镇扑救,因路途远,时间长,延误扑火的最佳时机,且平原镇群众缺乏扑火经验,往往是小火酿成大灾;二是由于近十多年来,严重失管,森林资源破坏严重,残次林面积不断扩大,对巩固绿化达标成果十分不利;三是所在地山区群众对该山地没有所有权,无法去开发利用。平原镇由于林业周期长、效益慢,不愿再投入开发山区资源,所以大片山地得不到开发利用。
针对上述存在问题,为充分发挥山区优势,提高山区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对原揭阳县远征林场的问题,提出如下解决意见:
一、原有远征林场的平原镇政府,无偿地将原远征林场山林权归还远征林场所在地的镇(乡)。即东山区和霖磐、桂岭、月城、磐东等镇所办的远征林场山林权归还玉湖镇;揭阳经济开发试验区在双坑水库上游的远征林场山林权归还新亨镇;揭阳经济开发试验区和仙桥、梅云、曲溪等镇在埔田范围内的远征林场山林权归还埔田镇;登岗、炮台镇在揭西县大洋乡的远征林场山林权归还大洋乡。1981年原揭阳县政府核发的山林权所有证同时失效。
二、各远征林场所在地的镇(乡)政府应无条件接收远征林场,并由各管辖县政府重新核发山林权所有证。
三、自1997年5月10日起至移交山林权结束前,远征林场必须保持原状,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以任何名义突击抢收和砍伐林木、转移和损坏固定资产。违者,按破坏森林资源论处。
四、各接交远征林场山林权的镇(乡)政府,接交后应切实加强管护,增加投入,抚育、改造残次林,限期三年实现全面绿化。
五、由市林业局召集有关县(区)、镇(乡)政府,于1997年5月31日前将各远征林场交接完毕。
以上意见如无不妥,请批转执行。
揭阳市林业局
一九九七年三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