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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揭阳市对外商投资企业逐步实行国民待遇若干规定》的通知
来源:揭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作者: 发布时间:2022-12-23 16:27:34 浏览次数:- 【打印】 【字体: 分享到:

揭府〔1997〕3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

  现将《揭阳市对外商投资企业逐步实行国民待遇若干规定》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揭阳市人民政府

  一九九七年四月二十八日


揭阳市对外商投资企业逐步实行国民待遇若干规定


  第一条 为进一步改善投资环境,加快改革开放步伐,促进我市经济发展,根据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在我市辖区内开办的外商投资企业,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的外商是指在我市投资的境外公司、企业、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

  第三条 外商投资企业属国家鼓励和允许发展的,且原材料进口和产品出口不涉及配额、许可证管理、外汇收支自行平衡的项目,可根据外商的要求,适度放宽产品内销比例。

  第四条 经省有关部门确认为“先进技术型”的合资、合作企业,其产品可100%内销。

  第五条 外商投资于我市“三高”农业的合资、合作企业,其产品可100%内销。

  第六条 在我市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其用电、用水统一按内资企业标准收费。

  第七条 外籍人员、外资机构和外商投资企业在我市购买、租用厂房、办公楼、商业楼和住宅等物业的管理收费标准,均与境内业主相同。

  第八条 外商投资企业管理费的收取,按国家、省规定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执行。收费标准规定收取幅度的,按最低限额收取。

  第九条 外商投资企业向银行办理贷款与国内企业一视同仁。

  第十条 外商投资企业的税收按国家税法执行。国家、省没有规定征收的,不予征收;国家、省规定征收幅度的,按最低限度征收。

  第十一条 对外加工装配出口的货物及其加工费,免征增值税和消费税。

  第十二条 本规定由市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规定自颁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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