揭府〔1997〕3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
现将《揭阳市对外商投资企业逐步实行国民待遇若干规定》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揭阳市人民政府
一九九七年四月二十八日
揭阳市对外商投资企业逐步实行国民待遇若干规定
第一条 为进一步改善投资环境,加快改革开放步伐,促进我市经济发展,根据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在我市辖区内开办的外商投资企业,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的外商是指在我市投资的境外公司、企业、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
第三条 外商投资企业属国家鼓励和允许发展的,且原材料进口和产品出口不涉及配额、许可证管理、外汇收支自行平衡的项目,可根据外商的要求,适度放宽产品内销比例。
第四条 经省有关部门确认为“先进技术型”的合资、合作企业,其产品可100%内销。
第五条 外商投资于我市“三高”农业的合资、合作企业,其产品可100%内销。
第六条 在我市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其用电、用水统一按内资企业标准收费。
第七条 外籍人员、外资机构和外商投资企业在我市购买、租用厂房、办公楼、商业楼和住宅等物业的管理收费标准,均与境内业主相同。
第八条 外商投资企业管理费的收取,按国家、省规定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执行。收费标准规定收取幅度的,按最低限额收取。
第九条 外商投资企业向银行办理贷款与国内企业一视同仁。
第十条 外商投资企业的税收按国家税法执行。国家、省没有规定征收的,不予征收;国家、省规定征收幅度的,按最低限度征收。
第十一条 对外加工装配出口的货物及其加工费,免征增值税和消费税。
第十二条 本规定由市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规定自颁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