揭府〔1997〕3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
现将《揭阳市建筑市场管理规定》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揭阳市人民政府
一九九七年四月二十八日
揭阳市建筑市场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建筑市场管理,维护建筑市场正常秩序,保护建筑经营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各种工程建设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建材生产经营等发包和承包活动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 建筑市场由各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各自职能依法共同管理。
第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承发包活动中行贿受贿,不得以介绍工程任务为手段收取费用。
第二章 发包管理
第五条 发包方应持有关项目审批文件和资金到位证明等资料,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报登记后,方可按规定开展工程的勘察、设计和施工的发包工作。
第六条 房屋建筑、土木工程、设备安装、管道线敷设、装饰装修(新建、扩建、改建)的勘察、设计、施工、设备供应、建设监理等应按规定通过招标投标(包括议标)的方式进行发包。
不宜招标投标的工程项目,需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进行议标发包。
第七条发包方不得在工程设计和施工发包中肢解工程。一般工程应整体发包给一个承包单位,不得将消防、燃气、水、电、空调、电讯、装修等专业项目单独发包。
第八条 发包方不得将工程发包给无技术资质等级和营业执照的单位;不得将工程发包给未按规定在我市取得合法经营资格的外来企业;不得以带资、垫资作为发包条件。
第三章 承包管理
第九条 承包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和建设监理等单位,须持有技术资质等级证书、营业执照和开户银行资信证明等证件,方能开展工程承包业务。
第十条 总承包工程建设项目的单位,应是有技术资质等级的法人单位。总承包单位只能将工程进行一次分包,分包单位不得再分包(电梯、锅炉等专业工程除外)。分包单位的技术资质等级应符合工程要求,否则,不得承担分包工程。
第十一条 勘察设计单位、建筑施工单位实行横向联合,组成新的统一核算的经济实体的,应向主管部门申请重新审定技术资质等级和经营范围;没有组成统一核算的联合组织,联合各方的单位性质、技术资质等级、经营范围不变。
联合企业各方签订的联营协议和章程,应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二条 有技术资质等级的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不得让无技术资质等级或无营业执照的单位、个人挂靠经营,低等级资质单位不得挂靠高等级资质单位进行经营活动。
第十三条 建设单位,勘察设计、建筑施工、建材生产经营单位不得施行下列行为:
(一)承包无证勘察设计、超级勘察设计、勘察设计成果不合格或无地质资料的工程;
(二)使用无出厂合格证明或没按规定复试的材料;
(三)不按国家和省规定的规范、标准进行设计、施工和验收;
(四)将质量不合格的工程计算产值和报竣工面积。
第四章 建筑材料管理
第十四条 建筑构配件、非标准设备及地方建筑材料的生产厂家,应按规定取得生产许可证、营业执照和产品质量合格证后,方准生产与经营。
第十五条 禁止使用无出厂合格证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及设备;不准使用不符合国家规定质量标准和要求的红砖、石灰、贝灰、碎石和河砂。
第十六条 施工企业购买建筑材料时,必须到有证经营点选购,不得向无证的单位或个人购买。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强买强卖,不得强行包揽运输。
第五章 工程造价管理
第十七条 工程造价按下列规定执行:
(一)按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布的各类工程定额及材料价格为依据;
(二)编制工程造价一般由设计部门或持有省(部)级颁发的“建设工程预算专业人员证书”的人员编制;
(三)工程材料价差,按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每月或每季度发布的材料价格及有关规定执行,无调整价格的项目,由承发包双方商定;
(四)工程价格提倡优质优价,浮动幅度由承发包双方按有关规定协商,浮动幅度应在工程造价的5%以内;
(五)建设工期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工期定额为依据,提前或延期的工程,应与经济利益挂钩。
第十八条 承发包双方签订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建设监理合同后,因工程计划规模或工艺流程变更,引起设计、工期和造价变动时,应根据批准的文件,签订补充合同。
第十九条 发包方应按合同规定,按时拨付工程预付款,进度款。拖欠工程款而造成的损失,由发包方负责赔偿并承担违约责任。
承包方延误工期而给发包方造成损失的,除因不可抗力的因素外,应负责赔偿并承担违约责任。
第六章 工程质量管理
第二十条 建设工程质量实行监督管理。房屋建筑、土木工程,由工程质量监督部门进行监督。
第二十一条 建设工程项目的监理应按有关规定委托具有相应技术资质等级的建设监理单位承担。
第二十二条 施工、质量和安全检查等技术岗位人员实行持证上岗制度。未经培训并考核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
第二十三条 工程建设招用临时工,须按有关规定向劳动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招用临时工手续,所招用的临时工应进行基本的生产技术和安全知识教育后,方可上岗。
第二十四条 施工现场的场容和各种设施,应符合公安、交通和环境卫生管理部门的规定,并符合下列要求:
(一)文明施工,讲究卫生,外观整洁;
(二)场地平整,道路畅通,排水顺利;
(三)按时施工,控制噪音;
(四)消防规范,安全生产。
第二十五条 建设工程实行竣工质量核定制度。由工程质量监督部门监督的工程,由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验收,大、中型和重点工程项目由项目管理部门成立的验收委员会组织验收。未经验收的工程,不得交付使用,银行不予办理工程结算手续,房管部门不予办理《房屋所有权证》。
第七章 工程合同管理
第二十六条 承发包双方必须严格按照有关规定,签订承发包合同。
第二十七条 承发包合同的签订,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和本市的工程建设造价政策、计价方法和收费标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压价抬价或附加不合理条件。
第二十八条 承发包合同副本须报双方的主管部门、经办银行备案,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对合同进行登记管理。
第二十九条 承发包合同在执行中发生纠纷,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可向国家规定的合同管理机关申请调解或仲裁,也可直接向工程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起诉。
第八章 罚则
第三十条 发包方利用发包权索贿受贿,收受“回扣”,或者将工程发包给不符合资质等级单位的,除没收非法所得外,处以2万元以下的罚款,并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第三十一条 承包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可根据情节予以警告、通报批评、没收非法所得、责令停止勘察设计或施工、责令停产整顿、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营业执照等处罚,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无证、照或越级勘察、设计、施工的;
(二)利用行贿、“回扣”等手段承揽工程任务,或以介绍工程任务为手段收取费用的;
(三)非法转包工程的;
(四)出卖、出借、出租、转让、涂改、伪造资质证书、营业执照、银行帐号、图签的;
(五)无证、照或越级承担建设监理的。
第三十二条 违反第十三条规定者,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工,对工程质量进行检查,不合格的予以返工,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由违反者承担。
第三十三条 对违反本规定的单位或个人的罚款处罚,必须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罚款收据。罚款收入全额上缴财政,并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
第三十四条 建筑市场管理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五条 对处罚不服的单位或个人,在接到处罚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向执罚单位的上一级主管机关申请复议。复议机关应在收到申请书之日起2个月内作出决定。
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出决定或申请人对复议决定不服的,申请人可以在复议期满或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国外的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企业在我市承担工程建设项目的,按《广东省关于外国机构承担工程项目设计暂行规定》、《广东省外国企业承包工程管理办法》、《广东省建设项目社会监理管理规定》执行。
香港、澳门、台湾等地区的企业在本市从事工程建设经营活动的,参照上述规定执行。
第三十七条 本规定由市建设委员会和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共同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 本规定自颁发之日起施行。1993年2月23日揭阳市人民政府颁发的《揭阳市建筑市场管理规定》(揭府〔1993〕4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