揭阳市人民政府

www.jieyang.gov.cn

颁发《揭阳市农村合作经济内部审计暂行规定》的通知
来源:揭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作者: 发布时间:2022-12-23 16:27:34 浏览次数:- 【打印】 【字体: 分享到:

揭府〔1997〕2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

  现将《揭阳市农村合作经济内部审计暂行规定》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揭阳市人民政府

  一九九七年四月十日


揭阳市农村合作经济内部审计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农村合作经济的审计监督,保护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 揭阳市农业委员会是我市农村合作经济审计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

  农村合作经济审计机构,在农业行政主管部门领导下和审计机关的业务指导下开展工作。

  第三条 建立农村合作经济审计机构。分别在各级农村行政主管部门的农村财务管理科、股(组)和农经站加挂审计机构的牌子,配备一定数量的审计人员,负责农村合作经济内部审计工作。

  第四条 农村合作经济审计机构的审计人员应通过考核,发给《审计证》,凭证开展审计工作。

  第五条 农村合作经济审计机构工作人员应当依法审计,忠于职守,坚持原则,客观公正,廉洁奉公,保守秘密。


第二章 审计范围和任务


  第六条 农村合作经济审计机构的审计监督范围:

  (一)乡镇农村合作经济组织;

  (二)村、社合作经济组织;

  (三)乡镇、村(社)农村合作基金会等集体融资组织。乡镇企业内部审计工作,按照《乡镇企业系统内部审计暂行规定》(农业部1990年第17号令)执行。

  第七条 农村合作经济审计机构对第六条所列单位的下列事项进行审计监督:

  (一)资金、财产的验证和使用管理情况;

  (二)财务收支和有关的经济活动及其经济效益;

  (三)财务管理制度的制定和执行情况;

  (四)承包合同的签订和履行情况;

  (五)收益(利润)分配情况;

  (六)村、社提留(或承包费)、乡(镇)统筹费和其它集体专项资金的预算、提取和使用情况;

  (七)义务工、劳动积累工使用情况;

  (八)合作经济组织负责人任期目标和离任经济责任;

  (九)侵占集体财产等损害合作经济组织利益的行为;

  (十)农村合作基金会等集体融资组织的资金收支、分配等情况及其经济效益;

  (十一)当地人民政府、国家审计机关和上级业务主管部门等委托交办的其它审计事项。


第三章 审计职权


  第八条 农村合作经济审计机构的审计职权:

  (一)要求被审计单位报送和提供财务计划、决算报表、会计报表及有关资料;

  (二)查阅被审计单位的帐册、凭证等财会资料和有关文件,参加被审计单位的有关会议;

  (三)向有关单位和人员进行调查,要求被审计单位负责人及财会人员解释某项经济活动的情况;

  (四)对正在进行的损害合作经济组织利益、违反财经法纪的行为,有权制止;

  (五)对阻挠、破坏审计工作的被审计单位,有权采取封存有关帐册、凭证及资产等临时措施。

  第九条 农村合作经济审计工作人员依法行使职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打击报复。


第四章 审计程序


  第十条 农村合作经济审计机构应根据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业务主管部门的要求,编制审计计划及审计工作的重点和工作方案。

  农村合作经济审计机构确定审计事项后,应当通知被审计单位。

  第十一条 农村合作经济审计人员应根据审计项目,审查凭证、帐表;查阅文件、资料;检查现金、实物;向有关单位和人员进行调查,并取得证明材料。

  证明人提供的书面证明材料应当由提供者签名或盖章。

  第十二条 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审计人员在审计过程中,应当主动听取农民群众和民主理财组织的意见。

  第十三条 农村合作经济审计人员对审计事项进行审计后,应向委派其进行审计的农村经济审计机构提出审计报告。重大审计事项的审计报告,应当报送同级人民政府、上级农村合作经济内部审计机构和有关主管部门。

  审计报告在报送前,应当征求被审计单位的意见。被审计单位应当在收到审计报告之日起10日内提出书面意见。

  第十四条 农村合作经济审计机构审定审计报告,作出审计结论或决定,通知被审计单位和有关单位执行,并向农民群众公布。

  第十五条 被审计单位对农村合作经济审计机构作出的审计结论或决定如有异议,可在收到审计结论或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上一级农村合作经济审计机构申请复审。上一级农村合作经济审计机构应当在收到复审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复审结论或决定。特殊情况下,作出复审结论或决定的期限可延长至2个月。

  复审期间,原审计结论或决定照常执行。


第五章 奖惩


  第十六条 对执行财经法纪成绩显著的单位或个人,给予表扬或奖励。

  第十七条 农村合作经济审计机构对被审计单位违反规定的收支、用工和非法所得的收入,应按规定上缴国家,或退还给合作经济组织和农户。

  第十八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负责人、直接责任人及其它有关人员,由农村合作经济审计机构报请当地人民政府或有关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提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拒绝提供帐薄、凭证、会计报表、资料和证明材料的;

  (二)阻挠审计工作人员依法行使审计职权,抗拒、破坏监督检查的;

  (三)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的;

  (四)拒不执行审计结论和决定的;

  (五)打击报复审计工作人员和检举人的。

  第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农村合作经济审计人员,由农村合作经济审计机构给予处分或由同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提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二)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

  (三)玩忽职守,给被审计单位和个人造成损失的;

  (四)泄露秘密的。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农村审计工作的收费标准,由市农业委员会提出意见,经市物价、财政部门共同审核后,按管理权限报批。

  第二十一条 本暂行规定由市农业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暂行规定自颁发之日起施行。


相关阅读
揭阳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