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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省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特大事故批复结案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来源:揭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作者: 发布时间:2022-12-23 16:28:12 浏览次数:- 【打印】 【字体: 分享到:

揭府办〔1997〕2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有关单位:

  现将省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特大事故批复结案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办函〔1996〕675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我市实际,经市人民政府同意,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企业事业单位发生伤亡事故,应立即组织抢救。同时报主管部门和劳动部门,不得拖延和隐瞒不报,并按下列规定进行调查和处理:一次死亡1-5人的事故,由县(市、区)组成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一次死亡6-9人的事故,由市组成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一次死亡10人以上的事故。应逐级上报省主管部门和省劳动部门,由省组成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无主管部门的单位发生伤亡事故,由当地人民政府或县级以上劳动部门组织调查。

  事故调查组成员由主管部门、劳动部门和工会等单位派人组成,并邀请同级人民检察院派员参加。

  事故调查组的调查报告应按《广东省劳动安全卫生条例》的规定报上级劳动部门审查批复,劳动部门应按审批权限审批,或提出处理意见报同级人民政府审批。事故处理审批权限:一次死亡1-2人的由劳动部门审批(参加事故调查的各部门对事故原因、责任的分析意见不一致时,应报同级人民政府审批);一次死亡3-5人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审批;一次死亡6-9人的由市人民政府审批;一次死亡10人以上的报省人民政府审批。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主管部门按批复的意见处理结束后,方可视为结案。

  二、重大、特大事故结案后,市安全生产委员会负责督促批复执行工作,并在收到批复之日起60日内向市人民政府专题报告执行情况。



  揭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一九九七年五月二十三日


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特大事故批复结案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粤办函〔1997〕675号


各市人民政府,省府直属有关单位:

  现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特大事故批复结案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函〔1996〕60号)转发给你们,经省人民政府同意,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发生特大事故,除由国务院和国务院有关部门直接组织事故调查外,均由省人民政府直接组织或指定单位组织对事故进行调查。

  二、由省人民政府或其指定单位组织的事故调查组,原则上应在60日内向省人民政府报送事故调查报告,特殊情况,经省人民政府同意后可适当延长时间,但最迟不得超过100日。

  三、劳动部对特大事故批复结案后,由省安全生产委员会负责督促落实批复执行工作,并在收到批复之日起90日内,向省人民政府专题报告执行情况。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一九九六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特大事故批复结案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办函〔1996〕6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有关部门: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1993〕50号,以下简称《通知》)的有关规定,进一步做好特大事故的批复结案工作,促进安全生产,经国务院领导同志同意,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根据《通知》关于由劳动部代表国务院对特大事故进行批复等规定,今后凡发生特大事故,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国务院有关部门,应按《特别重大事故调查程序暂行规定》等有关文件要求及时组织调查工作,调查报告在呈报国务院的同时抄送劳动部,以便该部及时批复结案。劳动部批复时,可根据需要对事故进行再调查,重大问题应请示国务院决定。

  二、特大事故调查报告的呈报和批复时限:特大事故发生后,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国务院有关部门,原则上应在90日内向国务院及劳动部报送事故调查报告,特殊情况不得超过120日,劳动部收到事故调查报告后,应在30日内批复结案并报国务院备案,特殊情况不得超过60日。由劳动部组织调查的特大事故,亦应按上述时限办理。

  三、做好对特大事故的批复结案工作是加强安全生产的一项重要内容,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务必进一步引起高度重视,严格贯彻执行国家的有关规定,以高度负责的精神和实事求是的态度,切实把这项工作做好,确保安全生产和社会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办公厅

  一九九六年九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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