揭府〔1997〕74号
榕城区人民政府、东山区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
自1992年市人民政府颁布《揭阳市区堤围防护费征收办法》(揭府〔1992〕15号)以来,有关部门做了大量工作,市区堤围防护费的征收取得一定成效。但由于征管力量不足,加上部分企业经济效益不佳,造成市区堤围防护费连年减收。因此,必须切实加强市区堤围防护费征收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为了加强市区堤围防护费征收工作,市人民政府决定成立揭阳市区堤围防护费征收工作领导小组,由杨俊桓副市长任组长,洪永良(市财政局)、方壮茂(市地方税务局)、许建鸿(市水利局)为成员。
二、市区堤围防护费征收工作领导小组每半年召开一次会议(上半年在7月下旬召开,下半年在次年1月下旬召开),对市区堤围防护费征收工作进行一次检查,听取市地方税务局有关征收情况的汇报,研究加强征管的具体措施。
三、依照《揭阳市区堤围防护费征收办法》的规定,征收票据应统一使用市财政局印制的《揭阳市区堤围防护费专用收据》,专款专用。
四、对缴纳市区堤围防护费有困难的国营大中型企业和其他纳费人给予减免照顾,应报经市区堤围防护费征收工作领导小组批准。
揭阳市人民政府
一九九七年九月二十五日